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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犯罪及其内部防控机制研究

白领犯罪及其内部防控机制研究



第一章

李松奎


【全文】
  
  第一章 白领犯罪的界定

  
  第一节 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

  
  一、萨瑟兰的白领犯罪概念

  
  “白领”是一个社会学名词,它是指那些具有体面地位和职业的不是从事体力劳动而是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士。“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一词是美国犯罪学教授埃德温·萨瑟兰(Edwin Sutherland)首先提出的,他于1939 年12月27日在美国社会学协会第34届年会上,他以协会主席的身份发表了关于白领犯罪的就职演说,明确提出了“白领犯罪”的概念。这个演说1940年在《美国的社会学报》上发表。1949 年出版了专著《白领犯罪》,自此白领犯罪成为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专门术语。

  
  萨瑟兰在分析70家公司的违法行为后指出:“为便于理解,我们把这些由上层社会成员实施的违法行为成为“白领犯罪”。使用“白领犯罪”这一概念并不是要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而是旨在提醒人们注意那些未被纳入犯罪学研究视野的、非通常意义上的犯罪。“白领犯罪”可以大体上界定为由体面身份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1]

  
  萨瑟兰主要论点概括如下:1、白领犯罪是真正的犯罪,因为所有案件都违反了刑法。2、白领犯罪之所以不同于底层社会犯罪,主要在于刑法的差别实施,这就行政性地把白领犯罪人从其他犯罪人中分离了出来。3、犯罪学家把犯罪归因于贫穷、心理病态及社会病态等因素是站不住脚的。4、有必要建立一种犯罪行为理论,既能解释白领犯罪,也能解释下层社会的犯罪。5、差别交往论和社会解组论就是这样一种性质的理论假设。

  
  二、白领犯罪概念的不同理解

  
  《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的:“白领犯罪,指具有体面地地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或者有专门职业的人实施的与其从事的职业有关的犯罪。这些犯罪包括欺诈罪、诈骗、不正当的金融交易以及其他类似行为。

  
  在美国,影响力较大的白领犯罪定义是由赫伯特.伊德尔赫茨提出的:“一种或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避免付出或损失金钱财物,非法获得金钱财物,或者取得商业上或个人的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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