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求教育平等而废除保研制度显然是很天真的,也是激进不可取的。但是现行的保研制度确实存在诸多需要注意和改革的问题。就硕士生阶段而言,由于其混合与过渡的性质,教育平等原则依然应该具有规范效力。这就要求研究生计划中的相当一部分名额仍然应该用于全国统招。实际上教育部给予各高校的保研比例并不高,一般为应届毕业生的5%,不过各高校在具体操作中通常都超过了这一比例,并建立了保研/考研的名额转换机制(即保研未用完的名额自动转为考研名额)。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教育部的制度安排不够合理,难以满足各高校选拔研究生的需要;二是实践中各高校已经突破了教育部的限制,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失控的危险。保研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不能支持保研比例的无限制扩展,否则教育平等原则将遭到废弃。无论如何,保研制度只能作为研究生招生制度的一种补充与矫正机制,从而确保教育平等原则的规范效力。这就要求,保研比例不能超过年度招生计划的50%。实践中有些高校或学院的保研比例超过这一指标,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甚至也是不合法的。这需要教育部发挥监督作用,通过调研和论证,合理规定保送比例并严格督察执行。5%肯定是太低了,难以满足特别选拔的需要,各高校任意扩大保研比例也是不对的,这需要教育部提供强制性的基准(比如15%-20%),禁止各高校超越上限任意接受保送。保研实体公平的另外一个层面是校内/校外保研的关系问题。实践中,有些高校/学院采取1:1的比例,有些则严重偏向本校学生。此外,还存在对校外不同高校的“歧视”问题,即人为指定保送生的来源,特别是名牌大学,排除了相当一部分的高校推荐资格。如果说保研对本校生的倾向性还稍具合理性的话,在接受校外保送生方面人为设定“歧视”标准,则有失公允。对校外保送生,笔者建议高校/学院放宽范围,强化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审查以及选拔考试程序,这样可以较大程度地做到对外校生保研利益的平等尊重和对待。
当然,保研制度的公正性还来自于其标准的稳定性、明确性以及程序的公正性,力避“暗箱操作”和“任意选拔”。实践中不少高校/学院的保研标准频繁变动(有的每年一变),实质标准含糊不清,程序操作粗陋,严重影响了保研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要求各高校加强保研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确保保研的公正透明,以制度理性和程序保障促进保研功能的正常发挥。
总之,保研制度作为一种精英化的研究生招生制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但其只能是研究生招生制度的一种补充机制,需要和教育平等原则相协调。制度操作层面,保研制度应注意保研/考研的比例平衡与校内保研/校外保研的可比较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这一领域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保研制度在形式上应强化标准的稳定性/明确性以及程序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