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夸大化
在我国过去的刑事诉讼研究中,无罪推定是一个禁区。“无罪推定是唯心主义”,“无罪推定是替犯人说话”,“无罪推定是放纵犯罪”。[⑦]经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一件事在过去被禁止得越厉害越不可说,在解禁之后就会受到越多人的关注与研究。无罪推定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典型,下面是笔者对一些观点的探讨。
1.1996年我国引入无罪推定原则之后,国内的学者对其的赞扬与批评不绝于耳。有人认为我国的无罪推定与大多数国家的无罪推定存在差别,应该加以纠正。[⑧]但正像前面所说,我国的历史因素与现行制度并不是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优良土壤,甚至会有阻碍的因素,比如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的矛盾、行政与司法的权能要求、“宁枉毋纵”的传统思维束缚等等,所以在立法上略留余地是现实之举。
2.也有人认为我国并不存在西方所谓“沉默权”,因而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⑨]这种观点显然也是把西方的诉讼原则当作模板来看待,是不可取的。一项原则的发展应该是跟随社会实际的发展,应该是多元化的、与时俱进的,而不应强使制度适应原则的发展。
3.还有观点认为,树立人权保障优先的观念是实现我国无罪推定的必要条件。[⑩]笔者认为,保障人权无可厚非,甚至我国1996年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国际上保障人权的呼声高涨,我国司法承受压力过大而行的措施。但是保障人权并不能忽略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只能以道德作为约束而不能将道德作为法律的底线、将法律道德化。
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被我国的部分学者夸大化了。首先,文章开篇提到的将该原则
宪法化就是对它过度重视的表现之一,虽然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许多人也进行了批判,但也不应走到极端将诉讼法的原则
宪法化,公平正义本就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并不需要过分强调无罪推定来完善。其次,无罪推定对于保障人权的作用被夸大化了。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遏制刑讯逼供,但是随着它的发展,刑讯逼供的频繁发生现象仍然没有改观。笔者大胆提出一点原因,就是由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导致了如果没有嫌疑人的口供或者其他证据,就不得确定有罪,这样给了侦查机构很大的压力——如果无法证明有罪,辛辛苦苦抓到的嫌疑人就要被释放,又要重新侦查并且也没有其他线索,一些刑讯逼供就被催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