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罪推定原则的社会适应性
在西方发展了二百多年的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奠基石,它追求刑事案件的实质真实.强调证据裁判主义,该原则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全体公民。[④]可见,经过二百年的发展,无罪推定原则早已成为了西方人眼中的当然原则,这也与其资本主义追求现实主义的特点分不开的。对于犯罪而言,只有现实的证据能够佐证一个人罪行的存在才能定罪,否则不管此人有没有犯罪行为都被认为是无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就现实性而言,其观点是不能为了潜在的危险而放弃现实的可能,这显然无法为传统中国理念接受,即“宁枉毋漏”。
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社会的适应性显然受到了传统因素的影响,首先是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在古代.我国实行“纠问式”诉讼,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臼然无法实现与控方平等.同时.口供是“证据之王”。刑讯逼供被合法化,重刑之下。被告人不管是否真的实施了犯罪行为,往往都选择承认指控以解除折磨。其次,“宁枉毋漏”的思想。面对眼前的扑朔迷离的案子,当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时,最有嫌疑的人被抓在那里,是捉还是放?诚然,“疑罪从无”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个形式性的规定究竟让多少“疑罪”从了“无”呢?为什么还会有因证据漏洞重重、测谎结果充当关键证据而含冤入狱的杜培武?为什么还会有妻子“死而复活”揭开惊天冤情的余样林?显然这不是“规定”所能规定的,而是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的自然敌视产生的结果。最后,自古以来,我国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已成为一种传统。重大、特大的案件,政府自然对人民安全十分重视,又施加给司法部门巨大压力,对于疑犯很多都是宁可抓捕也不能放过,这种情况是很多的。[⑤]
可见,无罪推定原则既然产生于资本主义,因而那里有其传播的原始土壤与肥料,而放到中国来则有些“水土不服”。中国并不是西方现实主义占主导,而是职权主义主导。虽然进入现代以来,中国与世界之间思想融合速度加快,但这种职权主义并没有根本改变,或者变成了“现实性的职权主义”,即为了实现权力达到任务而着重其现实性矛盾,反而导致了“疑罪”变“有罪”,“无罪”罪不无。因此,有学者认为,不应继续讨论无罪推定是否适用我国的问题,而是讨论应该建立具有何种特点的无罪推定(假定)问题。[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应该可取,也值得学界将讨论焦点转移到中国的无罪推定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