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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低成本迁居小城镇机制研究

  
  (三)购房条件设定

  
  以建房成本价购买移民新村的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购房者户籍一般为本县(市)籍的农村户口。其放宽限制的特殊对象有二:一是实行改革开放后整村农改居的现城镇居民;二是在农村有旧房旧宅,能实实在在地退宅复垦200平方米以上的城镇居民。之所以限于本县(市)户籍,主要是为了将购房与退宅还耕或放弃在农村批地建房紧密挂钩,将移民新村的用地依法做到占补平衡;同时,也为了使县(市)级干部具有组织建造移民新村的积极性。

  
  2、购房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而且必须落实退宅复垦或缴费委托乡镇(街道)复垦造地。包括三种对象:

  
  ——其一,拆除原住房、向村集体退回原宅基地、注销原住房所有权证和原宅基地使用权证,而且退宅还耕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者。退宅还耕复垦指标的转让费(余姚市内市土地储备中心现收购价为10万元/亩),扣除复垦成本后的余额,极大部分补助给拆房退宅户。

  
  ——其二,将在农村的原住房连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卖给符合建房用地政策且经村委会审定的购房户,或者将在农村的旧房连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还给村集体者。由于这一种购房对象在退宅过程中只是间接地节省用地而没有新增耕地,因而所购买移民新村住房的用地占补平衡必须通过缴费委托当地政府复垦造地予以落实,购房者宜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缴一笔复垦造地费。根据余姚市内的造地潜力、造地成本看,其缴费价格宜定为略高于复垦指标收购价的12万元/亩。如果购房者购买移民新村的住房100平方米,移民新村的建筑容积率为1.5,则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复垦造地费1.2万元。

  
  ——其三,因人口增多住房紧缺、按“一户一宅”政策可审批集体土地建房的农户。这一种购房者,也应缴纳一笔为平衡所购买移民新村住房占用耕地的委托政府复垦造地的经费。

  
  第二、三种购房者缴纳的委托复垦造地费,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资后组织实施复垦或造地。

  
  3、购房者能在购买移民新村住房的小城镇就业和维持生计。或为已经在小城镇实现就业者,或为通过自身努力和基层组织的务工经商技能培训有可能在小城镇找到就业岗位者,或为有退休金养老金收入和子女能够赡养的老人。

  
  购房者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经过行政村、乡镇(街道)审核和县(市)级审定,并经过村、乡镇(街道)、县(市)三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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