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创造了以农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既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又调节出大量建设用地的新经验,但华明镇的经验在吸纳外来人口较多的余姚、慈溪和宁波、杭州等沿海城市中却难以复制,其主要原因是:天津郊区农村的农房简陋、狭小,其拆迁估价每座住房只要2—5万元,户均宅基地0.8亩左右;而宁波、杭州等地农村农民的住房,多半为近几年新建钢混结构的两三间二层楼或三四层楼,造价在15万元以上,而且户均宅基地只两三百平方米。近几年,余姚市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也先后拆迁改建多个城郊村,在拆迁改建中按确保被拆迁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生活水平不至于降低的原则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多个村实施整村拆迁改建的收支帐都是:经拆迁改建后多出来地块以每亩两三百万元的商住用地价招拍挂出让后获取的收入,都不能抵补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所以,要经济较发达的城镇通过拆迁改建旧村庄,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来给大批外来农民工解决建房用地,不可能;或者说其建房的用地成本外来农民工没法承受。
四、建造“农民工经济适用房”需要跨省域调用复垦指标
我国现行国土资源保护及使用制度,基本政策是耕地转建设用地必须占补平衡,而且占补平衡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要推进城镇化,要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需要突破耕地转建设用地不得跨省域占补平衡的限制,须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耕地转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按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
(一)实行跨省域调用复垦指标的大致构想:
1、农民工外迁户口附带用地复垦指标。让那些已经在外地城镇实现就业的农民,在就业地城镇政府允诺有条件地为其建造“农民工经济适用房”的前提下,退出其原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并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将宅基地复垦为可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然后将户籍连同复垦指标迁往就业地城镇。考虑到北方旱地与南方水田的产出率存在差异,而且主要劳动力迁移户籍到城镇后,往往将续迁其配偶、子女甚至于父母的户籍,被迁入户籍的城镇政府以后将为其全家人提供参加合作医疗的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基础性补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等,因而宜规定附带复垦指标外迁者每外迁户籍1人(或1户)必须复垦宅基地300平方米以上,随户口迁往外地城镇的复垦指标宜规定每人(或每户)不少于200平方米。
2、就业容量较大的城镇有条件地为外来农民工提供“农民工经济适用房”。对于已在城镇连续就业2年以上、学历达到初中毕业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的外来农民工,城镇政府允许其在附带200平方米以上的复垦指标的前提下迁入户籍,并提供在耕地转国有行政划拨用地上建造的“农民工经济适用房”,允许其按建房最低成本价购买一套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而且购房后允许其在住房面积不低于人均18平方米的前提下将配偶、子女甚至父母的户籍迁入其住房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