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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

  
  2、这样做必须经过最高院的复核批准,经过最高院核准后该案的责任方就由云南省高院转移到了最高院。造成何鹏冤假错案的责任,将由最高院承担;

  
  3、这样做就转移了众媒体、广大网民、全国群众全部注意力的交点,何鹏案的交点从云南省高院到了最高院,减轻了云南省高院的压力;

  
  4、这样做从表面上也满足了何鹏父母,救儿子出狱的急迫心情,也给了何鹏及其家人一个交待。

  
  上述4项内容就是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件重审所要达到一箭多雕的目的。概括起来就是:三可以;二转移;一满足。【即:可以保住自己的面子、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责任、可以避免国家赔偿、转移何鹏冤假错案的责任到最高院、转移众媒体、广大网民、全国群众全部注意力的交点及压力到最高院、满足何鹏父母救儿子出狱的急迫心情。】

  
  根据历史记载,广东许霆案件二审时,正值全国两会期间,是由于原最高院原常务副院长姜兴长的一句话“2008.3.11参加完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分组审议两高报告后原最高院姜兴长常务副院长此时出乎预料的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官法,依仗职权对未审结的案件信口开河的表态,严重地干扰了审判秩序,这位姜院长首先越级给许霆案件定为盗窃性质,而且同时提出了量刑过重特别明确的干预意见。给这一冤假错案的形成起到了关键决定性的作用。”(注,摘自:《再论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一文。虽然对许霆的量刑部分(五年)可以不为错,但从所定盗窃罪的罪名来讲是冤假错案。)由此造成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折不扣的、认认真真的贯彻了您原常务副院长的旨意。给了您实实在在的、完完全全的、充充分分十足的面子。但是却没能免除您的闭门听,还是离开了最高院。” (注,摘自:《再论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一文,关于对待何鹏案件的态度上,姜兴长原常务副院长也是一位周道鸾原最高院研究室主任盗窃罪说的有力支持者。姜兴长的被免职,不仅在程序上犯了越权表态的错误,而且在实体上对许霆案件认定为盗窃罪也同样是错误的,所以才被免去常委副院长职务的。)

  
  现在,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件的重审,又效仿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对何鹏也仍按盗窃罪只是减轻了刑期。我们不知道又有最高院的那位权威人士发了话?不同的是这次最高院的权威人士,采取了十分隐蔽的做法,没有向姜兴长那样明目张胆。根据目前情况看来在最高院对何鹏案件的认识尚未取得完全一致,因此要求最高院立即表态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做耐心的等待,好歹何鹏已经出狱在家过着正常人的生活,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多等一些时日又何妨呢,这事关能否摘掉“盗窃金融机构罪”这顶帽子的问题,也是事关何鹏后半生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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