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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国《刑法》用中国的语言讲话

  
  现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一种妖魔化、神圣化趋势,许多人没有在解决现实问题上下功夫,而是在脱离实际的书斋中拼命地创造一些词汇,以显示其博学。“理路”、“进路”、“范式”这些词汇原本在汉语中没有,被一些法学专家创造出来,不习惯使用这些词汇的人就显得太土,跟不上时代步伐,难免被人瞧不起。难道这些词汇是法学专用术语吗?不是。它们没有具体的法律概念的内容。频繁地使用这种怪怪的词汇看似博学,实则为内心对没有从实质上把握知识的恐惧。

  
  我在《锯箭与后半截--读雅典学园oldfrankly博文<给马克昌讲个荤段子>有感,兼及法官不能解释法律(九)》中写道:“邓玉娇最终是以故意伤害论罪的,既然这样论罪,同时她又有正当防卫的情节,就要理清楚适用法律的顺序。首先要明确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过当造成邓贵大死亡,还是故意伤害邓贵大致死同时具有正当防卫情节?结论只能是前者,不可能是后者。若是后者,就是主动攻击,就不可能有正当防卫情节。所以,在邓玉娇案上,只适用刑法20条或234条都容易产生判决的偏差,只有同时运用这两条法律规范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否则又是一个‘半截’”。

  
  对此,Protagoras批评我说,“你文章的质疑其实是没有搞懂程序地位,站在控方把防卫过当称为伤害或过失致死,是举控行为,他们应当如此表述,对于辩方,他们主张阻却事由,即正当条件(不必是反应也正当),你这样提问,相当于要举控变成辩方,这合理吗。”

  
  尽管古希腊的Protagoras是诡辩大师,可是在人们清晰的了解双方论辩的思路时,他想偷换概念就不容易了。中国的Protagoras也是用了这一招。对他上述这段批评,我本不想再回答,因为这问题让明眼人一看就觉得大跌眼镜。但接下来Protagoras还有一句话,“我希望你心态端正,不要因为一句批评你‘不懂’,就必然的为辩驳而辩驳。”这就是说,他教训我不懂法,我就乖乖地承认,偃旗息鼓。他这话就不得不使我再次回答他。

  
  我首先被扣了一个帽子“没搞懂程序地位”,其实,这帽子应当反扣于帽子工厂之上。是的,我们承认,控方是举控犯罪行为,但超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举控,或对正当防卫的好人当作坏人的指控,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检方的任务一方面是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是保护好人。他们不能用“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方式来举控。是就是,非就非。《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方处于举控地位,但《刑法》有20条和234条,就应当在向法院起诉时同时遵守这两个法条,不能割裂两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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