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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国《刑法》用中国的语言讲话

  
  接着,我被Protagoras教训到,“你说被‘阻却事由’弄糊涂了,那么我真的要说你确实没有搞懂刑法刑法的阻却事由,也可以叫着表面犯罪行为的除罪化,或者正当化等等。谈论正当防卫,却被阻却事由(即犯罪指控的阻却)搞糊涂,你究竟在干什么呢。这难道需要什么大家才能指导你吗,依据学术常识讨论问题,难道不是我们一般的对话基础吗?”

  
  这真是又用起了外国Protagoras和中国古代公孙龙子的那一套,偷换概念。我的原话是,“如何才是学了刑法?Protagoras给我们开出的药方是使用”阻却事由“这个概念。这就真把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弄糊涂了。我想问一声,‘阻却事由’是外国刑法学的概念,还是中国刑法的概念?若是外国刑法学的概念,是属于刑法的法理学,还是法律学?批评者在讲这话的时候有没有分清楚刑法的法理和法律?在讨论许多案件的时候,我发现许多著作等身的泰斗大师往往会与人们玩概念的捉迷藏,该讲法律的时候他们就用法理来胡搅和,该讲中国法律的时候他们就用外国的法律胡掺和,该讲中国法理的时候他们用外国的法理代代替。他们忘记了,这是在中国,讨论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问题,不是理论问题,不是立法问题。”

  
  说直白一点,我们不是不懂何为“阻却事由”,当然更不是这个概念把我弄糊涂。我在这里真实的意思是,即使不使用这个字眼,大家也可以讨论刑法学。

  
  在中国讲刑法问题,尽量用大家都能懂的一些名词概念,少一些绕口的字眼。波斯纳的文风就很值得我们学习,他可以说是著作等身,但著作中并不轻易玩弄名词。而且苏力也是一流的翻译家,他翻译的波斯纳的著作就较通俗易懂,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可以说苏力是真正的学贯中西。同样是波斯纳,他的另一本别人译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则显得佶屈聱牙,读中文译文好像是读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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