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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财政促进中国法治建设

  

  (一)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遏制腐败,保证行政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众所周知,对我国法治建设阻碍最大的就是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为社会公众最深恶痛绝的现象,就是贪污腐败。因此,法治建设的头号任务,就是要驯服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的行使,依赖于行政经费。我国预算内财政资金的使用,一直存在着透明度低、不当使用、随意挥霍的严重问题;并且,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预算外资金,这些资金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为腐败提供了制度空间。在公共财政制度下,财政资金的运行都暴露在公共监督之下,行政权力将会得到充分的控制。公共财政对于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扩充、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完全符合法治建设的目的。


  

  (二)促进司法职权合理运行,充分保障司法职能的发挥。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来源于其对应的政府财政。这种司法财政体制大大阻碍了司法职能的充分发挥,司法职权的运行受到地方政府的有力制约,形成了“司法地方化”等弊病。要破除司法的“地方化”,必须要实现财政独立。在英国,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除了《王位继承法》和《法院法》所确立的法官职位保障制,最重要的就是法官的薪金固定地由“统一基金”支付[6]。中央最新出台的司法改革措施,就符合这一原理。这无疑将对我国司法改革起到实质性的根本推动作用。


  

  (三)重建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的宪政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属于国家制度结构的问题,是法律调整的根本领域之一。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存在着财权分配不合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无法可循、事权划分不明等严重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公共财政建设:划分各级政府的合理事权,为这些事权配置相应的财权,以保障事权的真正实现;制定完善的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转移支付法律。


  

  (四)提供稳定的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存在于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动乱状态不存在法律。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最切身的问题是安全、饭食、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问题,影响最直接的制度,因此就是治安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都是我国当前存在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解决不好,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乱。公共财政制度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保障经费可以来源于公共财政,可以实行公共医疗、公共教育。公共财政解决的是最突出、最急切的社会问题。只有严重的、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得到缓解,人民才可能遵守社会秩序,遵行现行法律,维护现行法治。总之,公共财政能够解决迫切的社会问题,为法治建设提供安稳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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