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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财政促进中国法治建设

  

  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来看,公共财政对于法治有着显著的积极影响。(一)公共财政有利于控制政府权力的运行,直接实现议会主权,间接实现人民主权,制止公权力的胡作非为。法治的真谛是“保障权利、控制权力”。除非公众控制了公权力,否则法治就无法真正实现。财政权力分为决策权和执行权。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决策权最终为民主代议机构掌握。公共财政可以使人民通过代表或议员掌握代议机构的财政决策权,进而通过代议机构控制行政机构的财政执行权,最终保证“财权”掌握在人民手里。谁控制了“财权”,谁就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公共权力运行的命脉!公共财政的实质,就是让公众掌握“财权”、控制政府!


  

  (二)公共财政对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共财政对人权的保护,最突出的就是对财产权的保护。作为公共财政的核心子制度之一,税收制度奉行“税收法定”的原则,主张“征税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征税的适用对象、数额计算标准严格依照法律,以使公民免受国家强制性权力的“横征暴敛”。此外,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基本任务的公共财政,能够支出大量的财政资金,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例如,国防、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教育、社会保障,等等――从而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在此意义上,公共财政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全面、直接、有力的。


  

  (三)公共财政追求社会实质问题的解决,保障公民利益的具体实现,是对法治缺陷的有效弥补。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个形式化的治理制度――现代法律的典型特征,就是“形式理性化”[5]。但是,公民能否充分利用这些形式化的权利而享受到切身的实质利益,则是另一回事。公共财政制度可以保证国家财政真正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治安、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资金,直接用于民生,解决人民最直接的生活问题,有效地弥补法治的形式化缺陷。总之,公共财政对于法治极为必要,几乎可以视为后者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


  

  二.以公共财政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回顾当前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种种建议,可以发现,财政制度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被大大地忽视了。当前,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方略主要有:完善立法;改革司法;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律职业者的素质,等等。此外还有判例法制度、沉默权制度等众多的“微观制度”建设。这些制度建设,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不过,根据以上分析,公共财政可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开辟一片广阔、深远的制度建设空间,大大促进我国法治全面而彻底的实现。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公共财政对我国法治建设可以起到以下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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