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者生产有缺陷产品的全面和系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如何保障?法律提供的途径主要有三:
其一,经营者自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注:如前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注:如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产品质量法》第40条亦规定了经营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对有缺陷产品应自觉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责任的义务。
其二,行政机关查处和责令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未自觉履行对有缺陷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还规定,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履行对有缺陷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对之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其三,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