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V4质量出了问题,丰田公司应勇于依法承担责任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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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启动了“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行动”,对丰田公司在召回有缺陷的RAV4汽车过程中给予中国消费者以“差别待遇”表示强烈不满,并就此提出五条应对措施。3月29日,丰田公司对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的关于RAV4召回汽车消费维权的有关措施予以回应,做出以下承诺:(一)在4月底前完成浙江所有RAV4问题汽车的召回维修工作,并保证维修质量;(二)对尚未召回的RAV4汽车,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由经销店提供代步车供消费者使用;(三)未交付的RAV4汽车,一汽丰田将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如果客户提出解约,公司将全额退还客户订金;(四)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各地4S店与消费者协商处理;一汽丰田将自即日起3日之内通知4S店。3月31 日,丰田公司进一步作出承诺,对浙江消费者的补偿将适用于全国丰田RAV4汽车车主。
丰田公司的上述承诺是积极的,尽管这些承诺晚了一点。然而,相对于承诺而言,更重要的是行动,是丰田公司作为经营者依法认真履行对消费者义务的行动。是其作为生产者依法承担对生产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行动。但是,据说丰田公司管理层内部有人对上述承诺,特别是对给予RAV4消费者补偿(实际应为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尚有疑义,有不情愿履行的情绪。应该说,这种情绪是很不健康的,是不应该产生的,产生这种情绪如果不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生产者对用户的傲慢的话,至少是作为企业家不应有的对法律和法律责任的无知。
中国法律关于产品(产品当然包括汽车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一个完整的规范和制度系统,这个系统是一个由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效力位阶的法规范构成的体系。根据这个规范和制度体系,生产有缺陷产品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不仅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还有可能要接受行政机关罚款等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缺陷商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是:修理、重作、更换和赔偿损失;(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属地方性法规)第36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是“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三)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属部门规章)第44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是“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这里所谓“其他法律责任”显然是指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因为该《规定》第40—42条规定的是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这里的“其他法律责任”自然是相对于行政责任(罚款)的民事责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