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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的土地承包权的再思考

  
  《物权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相当重要,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方法简单,流转混乱的局面,我们既然认可其是一种用益物权,那么它可以在法定条件下对抗任何人。流转的基本要求已完全具备,但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该怎样流转,流转前的分配,流转中的管理及流转后的纠纷解决制度等,都必须保障。以下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

  
  1、流转前的分配

  
  我国土地所有权通过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就变成了自然人(法人)的财产。如果分配不公平,就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

  
  (1)、以现有的家庭为单位分配土地。考虑到历史原因,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土地,且家庭积累债务都在相对一段时间内趋于稳定。这样最易为农民所接受,在现阶段也是最公平的方式。

  
  (2)土地合同尽量不予变更。农民已按合同承包正在使用的山林、滩涂、耕地,不变更合同关系。因人口或政策问题的土地变更予以微调,现正使用的房屋宅基地不变。以免给掌握实权者以掠“良田”之机,造成新的不公平。

  
  (3)科学的分配方法。按在户籍人口分配,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份额。

  
  (4)科学的公示制度。法律明确规定权利经公示而生效。土地由乡镇国土部门核实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盖章生效。

  
  2、流转中管理

  
  流转必须有章可循,这就要求流转的方式、流转原则、流转市场等都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1)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任何方式均可予以处置。但由于土地是特殊商品,土地流转必须在国家的严密监控之下,流转中涉及土地交易的必须在政府主管机关公示后方才有效。

  
  (2)流转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宜。

  
  (3)流转后的纠纷解决

  
  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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