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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的土地承包权的再思考

  
  (5)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宜。

  
  所谓平等,是指流转当事人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方式、内容、条件、费用和期限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一直强加给另一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平等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平等,而不是指发包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平等。因此,发包人绝不能代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决定流转事宜。

  
  所谓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除非法律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受让人而言,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强迫或阻碍其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除非法律特别规定。

  
  所谓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在取得或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定的费用,如承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具有流通的性质。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受价值规律的调整,以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商品价值。

  
  新出台的《物权法》相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农村的现代化,固然需要通过提高集约化水平来实现,但是提高农业生产率是受到经营条件尤其是土地面积限制的,在我国人均耕地如此贫乏的情况下,无论如何提高集约化水平,也不可能实现农村的现代化。这就需要农地的适度集中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而土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只能是通过农民自愿的交易来进行的。这就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放开对农村土地的流转限制。如果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则其转让、转包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这显然不利于农用地进行市场流转。而物权的转让,原则上无须获得他人同意或者通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为其流转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从而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也是按照物权来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但是其毕竟没有对此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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