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原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如果受让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权。法律之所以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优先权,是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所决定的,其目的在于照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利。”
(2)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关于这一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间进行。(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物权,只能在期限内存在。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续期的,该权利归于消灭。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流转的期限超过了承包期剩余的期限,则流转期限应当按照剩余期限计算。《
物权法》第
128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并不是承包地,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得损害承包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在于从事一定的农业生产活动,这一目的不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发生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继续从事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设立的农业生产。《
物权法》第
128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