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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的土地承包权的再思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是农民的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基于成员内部取得的用益物权,受所有权的限制和制约,是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一种特定形式。也就是说,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集体组织成员就不能享有这种权利,而且,每一个成员只能享有一定份额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明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因此,在从保护农民拥有和行使该项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允许承包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承包经营权进行自愿、合理、有偿的流转。

  
  (一)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意义

  
  1、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实现土地的价值,能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配置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规定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

  
  2、扶持主导产业发展,加快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大力发展城镇现代农业,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大力改善生产条件,更新生产手段,为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打好基础。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开发农业的深层次功能,形成现代农业特色。同时,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积极实行集体土地按规划用于二三产业开发的新模式,开发性用地凡可以不征占的,要尽可能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并保证符合规划的村有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旧村改造节约出的土地,允许用作二三产业开发,本村区位不适宜发展二三产业的,可以将上述土地置换到开发区。实行鼓励农民创业的政策,对农民自主创业给予用地、资金支持和其他政策扶持。

  
  3、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可以大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幅度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业优势产业形成,提高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还能延伸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产品加工业、旅游观光业等二三产业的发展,有效拓展农业发展空间。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组织基础。

  
  4、加强对土地流转的促进和指导。建立对流转土地农民的收益保护和补贴制度。实行土地流转最低保护价制度。保护价按地域、用途分别确定,并由区县政府予以公布。对大面积、长期限、低租金承包、租赁农户承包地的个人、企业,要修改合同,使流转收益达到保护价以上。凡将承包地流转给经营规模较大、能带动本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农户,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凡自愿流转出土地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户,政府给予创业补贴。鼓励流转土地的农户组建土地经营合作社,共同经营承包地的使用权,提高信誉,扩展渠道,提高效益。鼓励发展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流转土地的农户提供信息、中介或担保服务。建设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的动态情况,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总结经验,积极引导。市、区县要总结推出一批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好典型,为土地合理有序的流转创造宽松的环境。运用典型经验,引导土地流转健康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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