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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的土地承包权的再思考

  
  二、《物权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义。

  
  有利于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党的事业在农村中得到稳固和发展;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拥有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的体现人民的利益。利用物权制度独具的优势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制度改革,对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农村土地利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能增加农村土地效益。制度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往往产生截然不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物权化与债权化作为两种具有较大差异的制度模式,必然会导致农村土地效益的相差悬殊。依法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效力,不仅保证承包经营权人自身拥有使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还充分保障土地能够朝着最佳的使用方向合理流转,确保土地在流动中发挥其最佳的效益。与此同时,物权化中的土地承包权期限法定化要求,使得承包经营权人具有了向土地中进行长期投入的动力。这不仅有助于土地地力的逐步改善,同时也有助于承包经营权人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利于控制发包方的非法干预,充分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包方对承包权人的干预和侵犯,确保承包权人在土地承包关系中与发包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主要目标。目前,经营权人所面临的危险主要来自于发包方的越权干预,依法直接明确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范围并赋予其强有力的救济方式,将十分有助于承包权人地位的提升,充分实现其应得的承包经营收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能兼顾土地所有者与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利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使得广大农民享有了对于土地的、排除所有人非法干预的支配权。这对于培育中国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平等意识、主体观念、私法权利,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所有者与承包权人利益的平衡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物权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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