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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原因理论的未来到哲学原因理论的未来

  
  随着现代系统科学与非线性科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原因是一个巨大无比的系统,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在这里原因是指原来的全部因素(包括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她不是仅仅用某种或者某些现象就能涵盖的。哲学因果联系并不仅仅是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的联系,即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哲学因果关系还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时序性的普遍联系。

  
  区别原因与因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正确认识哲学因果性,有利于澄清因为原因与因素不分而造成对因果联系不同理解的种种争议。例如有利于认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哲学家们。对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如何理解呢?如果我们接受“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这种观点,那么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一种必然联系,它们之间具有等当性。如果我们认为“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把某种或某些引起结果产生的现象,应称之为因素的现象而当作“原因”,那么这个应称之为“因素”的所谓“原因”与结果之间并无必然性联系,也不具有等当性。

  
  三、对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完善哲学因果关系原因理论,将对各门学科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里简单谈谈对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实质是探索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的关系,当一个法律后果产生,必须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这时人们就要寻找和分析产生法律后果的相关行为(作为、不作为)因素。

  
  从本文第二部分我们知道当把原因理解为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时,原因与结果具有等当性和必然性,当把原因理解为引起结果的某种现象(因素)时,原因与结果并无等当性,也无必然性。

  
  探究法律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全面把握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法律因果关系是行为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行为因素与法律后果之间并不具有等当性,也不具有必然性。据此,建立在必然性基础上的各种传统法律因果关系归责理论,可能都面临根基被动摇的危险。包括必然说、必然偶然区分说、近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传统法律因果关系归责理论将会被新的因素归责理论所取代。完善哲学因果关系中原因理论将为新的法律后果归责理论奠定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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