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原因理论的未来到哲学原因理论的未来
于志葵
【摘要】犯罪原因研究对哲学原因理论研究的贡献。完善哲学因果关系原因理论,将对各门学科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里简单谈谈对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原因理论;哲学原因理论;法律因果关系
【全文】
一、犯罪原因研究对哲学原因理论研究的贡献。
数千年以来,关于犯罪原因以及犯罪生成机制一直是哲学家、政治家、社会学家、自然科学家,以及神学家们关注的中心话题之一,他们对犯罪原因的探索从各个维度与各个层次,极大地丰富了犯罪原因理论。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多维多层系统分析方法广泛运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运用新的分析方法重新审视,犯罪原因理论的未来呈现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科学图景。
国内外犯罪学家发现:犯罪的因素诸多,相互作用复杂,而且至今仍有新因素不断地被发现。犯罪原因系统中有各种因素,每种因素起着相对的影响作用,各因素之间又相互作用,形成很复杂的机制。如果只对一些犯罪因素作相关分析,它只能说明一定的风险系数,不能说明确定的因果关系。产生犯罪结果的犯罪原因不是用某种或某些因素就能说明的。
在现代犯罪学研究中,人们已经认识到,犯罪原因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认识到犯罪原因与犯罪因素的区别。根据现代非线性科学分维分形理论,每一个质点依然可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区分,而且每一个维度都具有自组织性。因此,就犯罪原因而言,也必须进行多维多层的解读。我们探究犯罪原因是要分析犯罪原因系统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并不是只研究某种或某些犯罪因素。
区分原因与因素不仅对犯罪学研究有重大意义,对哲学因果关系研究领域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理论的尝试。
在哲学上更要把原因与因素区别开来。原因,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原来的因素,可以理解为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也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如何理解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传统教科书认为:“每一种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另外的事物或现象引起,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外的现象。事物、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或叫因果关系。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马克思主义哲学》71页)。这里传统教科书是将原因理解为某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