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具体办法”(行政法规)。这样,通过授权的形式,将本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制定权(义务)转换成了国务院制定征收补偿行政法规的权力。至此,在征收征用拆迁补偿领域中,至少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拆迁补偿这一部分,其法规范又回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层次,即“依照法律规定”的理想已经让位于“依照条例规定”的现实。
近来,伴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受到“炮轰”,征收补偿立法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乃至整个社会所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其中的重要课题。国务院业已启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的立法程序,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且不说《征求意见稿》在技术层面依然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就授权立法来说,国务院《征收补偿条例》制定工作的启动本身表明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不会制定征收补偿法律。因此,要实现《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制度安排,也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促使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其法定立法职责,也就构成了征收征用领域中的重大课题。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在行政权的运行上正确贯彻和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就必须强调法律保留论,但同时也必须推进和完善授权立法。在征收征用补偿领域的立法,既要坚持“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律保留论,又要尽量避免《物权法》那种简单拖用既有规定、严重浪费立法资源的实际立法不作为;既要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制定相应法律,又要充分肯定经依法授权到“依照法规规定”的转换,但同时必须确立能够确保原本负有立法义务的机关或者机构积极、切实地履行其立法职责的机制。所以,只有各有关领域乃至全社会都能够对该问题予以广泛的、高度的、专业性的关注,才能够为该领域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提供重要助力,为行政国家背景下该领域中的权力配置提供具有高度正统性的法规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