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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

  
  五、非结论:路漫漫其修远

  
  正如前文所说,理性公法学目前仅是一种在统一公法学的基础上提出的初级理论,甚至对其概念的研究都尚处于只能描述而不宜归纳的阶段。因此,不论从理论的合理性、论证的充分程度还是结论的确定性等各方面都难以同日趋成熟的统一公法学同日而语。笔者所寄望的,是理性公法学作为一家之言真正能够焕发出其应有的学术魅力,甚至是唤起同行们的打破争鸣的沉默的激情。因为这个过程的本身,就汇聚了我们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法学发展所尽的绵薄之力。

【作者简介】
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博士。
【注释】 参见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2009年5月,袁曙宏教授继《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之后再次推出一部统一公法学研究的集大成之作——《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笔者认为该书可以视为统一公法学理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有的学者虽未明确提出“统一公法学”的论断,但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如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提出的“宪法下的公法一体化”,笔者认为其精神内核与统一公法学理论并无二致。参见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261页。
参见袁曙宏等著: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对此,笔者曾进行过一些粗略的思考,并把这些尚不成熟的意见置诸网络求解。参见郑毅: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8915&Type=mod。该文后来被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教育网等专业网站转载。
姜明安:公法学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但是有些学者也对公法、私法二元划分的传统思维方式提出了质疑,参见金自宁: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值得注意的是,袁曙宏教授的新作《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对于公私法融合问题格外关注,典型体现为其每章都设专节探讨公私法融合问题。参见袁曙宏等著: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例如,2006年4月在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在提交给威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指出:“200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告官的一审行政案件495件,经过审理,法院判定行政机关败诉155件,败诉率占31.3%。”行政诉讼受案率和行政机关败诉率的“双低”特征仍然是比较明显的。资料来源于威海市人大委员会网站,http://www.weihairenda.cn/disptitle.asp?id=50771,2009年9月13日访问。
例如,2003年到2006年间,威海市法院系统“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812件,实际执行标的额达1398.25万元,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至少从案件数量来说,就与行政诉讼受案量产生了强烈的对比。资料来源同于上文献。
2008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发布公告废除了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而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许多学者认为这意味着学界争论多年的“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无疾而终。
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正是这种趋势的典型体现。此外,在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的国家,日益增多的宪法诉讼案件也可以视为这一趋势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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