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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

  
  其次,公法学者的理性。公法学者的理性最重要的表现为对于公法学的完善和发展进行卓有成效的原理性、基础性研究,其最典型的莫过于统一公法学理论的提出、形成和发展。在中国知网上查找“统一公法学”,自2003年袁曙宏教授的《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一文始,共有十一篇讨论统一公法学的论著。虽然数量并不算多,但这些文章大多出自公法学名家之手,且全部载于法学类核心期刊。这一来反映出统一公法学理论已经引起了主流学术界的充分关注,二来反映出该理论的的研究水平较高,成果也较为丰硕。除了期刊论文外,统一公法学论者又陆续出版了《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等具有一定影响的著作,适时地为统一公法学理论做了阶段性总结及合理性前瞻。目前统一公法学者的理性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多数学者对统一公法学持赞许态度,并且为该理论的充实和深化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二是部分学者对统一公法学持怀疑态度,但是他们质疑引发了相关的讨论,从而间接促进了该理论的自我修补与完善。而统一公法学论者不够理性之处在于,它们过分执着于公法学本身内在体系的证成和优化,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理论完善的终极目的在于对法学实践的指导与推动。也正是有鉴于此,笔者才试图提出理性公法学的概念,并将统一公法学的研究成果合理吸收,以揭示当前的时代和国情对公法学的真正需求。

  
  最后,普通民众的理性。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与公法学的应然特征相一致,普通民众的理性至少应当体现为信任、信服乃至信仰公法学。形成这种公法学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除了需要公法学不断地自身的完善,并通过法学实践不断拓宽与普通民众、普通民众的生活进行交流、实现共鸣的途径,更需要普通民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意识地对公法学的研究给予圆融的关照。具体而言,可以如下三点进行分述。其一,普通民众应当理性看待公法学的现状。我国的现代法基础薄弱,发展程度有限,这一点在公法学研究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公法学学科本质,正确认识公法学的发展轨迹,正确认识当代我国公法学研究的困难及其成因。任何学科从初诞倒成熟都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螺旋式的发展过程,期间的反复与困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式其进一步发展的契机和起点。因此,对于公法学研究业已取得的成就,不能沾沾自喜;对于当前公法学面临的困境,不能盲目悲观。正确的视角和眼光是守护这门学科茁壮成长的必要条件。其次,普通民众应当理性对待公法学的研究。一方面,认识到公法学研究的独立性。与相关非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有所交叉,与传统私法学的关注基点有区别,这些都是公法学研究的特点,但却不应成为模糊其独立性的理由。只有遵循法学研究的一般性规律,并在公法学独有的背景下进行针对性的探索与思考,才是公法学研究的科学进路;另一方面,认识到公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公法学有着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并对社会发展产生独特的作用。这一切都决定了公法学的研究非但不能被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部分替代,反而还应当从这些学科中汲取丰硕的成果为己所用,实现学科实践价值的最大化。特别是在当今权力不断扩张、权利意识不断张扬的复杂法治大环境下,公法学的研究已经注定将被打上鲜明的时代烙印,其必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普通民众应当理性期待公法学的发展。所谓理性,就是指既能客观认识公法学研究的现状,有对未来公法学研究的发展充满信心。其一,纵观建国六十年尤其是近三十年以来我国的法制发展史,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法学研究从无到有,从浅到深,从萧条到繁荣,从沉静死寂到生机勃勃,取得了足以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虽然期间经历曲折,但发展趋向合理、发展势头迅猛。其二,从当前公法学研究的现状来看,相关的理论和学说已经初具规模,特别是近年来声势渐隆的统一公法学研究,已逐渐形成一个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和鲜明特色的公法学派,这无疑是公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其三,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上基于公益的权力和基于私益的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已经由于内在因素和实现条件的复杂化变得不再像以往那般纯粹,当代各国宪政模式也在为了不断适应新的挑战而谋求变革。作为以“权利——权力”互动关系为核心调整对象的公法学,也必将随着这一系列变革的展开和深入而进一步走进普通民众的视野、走近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12]特别是我国从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公法学更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因此,我们有理由也有信心对我国公法学的发展繁荣充满理性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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