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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

  
  其次,令人信服的公法学。公法学不令普通人信服,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公法学是不是法学?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是许多非专业人士偏偏就很难将宪法学与政治学、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甚至政党、公共关系、社会治理等一系列相似的因素相混淆。一方面,公法学自身的一些学科特点是造成这种误解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普通人将法律直接与诉讼(打官司)相等同,认为打官司的过程中出现过的、用得上的才是法律,否则就不是。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公法问题大多远离一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人们对其本质的认知自然就被“想当然”地扭曲了。其二,公法的相关制度能够切实奏效?这一点在老百姓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质疑上体现得最为典型。我国流传千年的封建文化和官本位思想,让中国人自小就在潜意识中养成了一种“畏权心理”。人们大多对“民告官”持怀疑态度——即使真的告了,会不会仅是走个过程而已?即使告倒了,大概也只是凤毛麟角的概率吧?就行政诉讼来说,在《行政诉讼法》施行的将近二十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虽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其实施现状仍不容乐观。案件数少、原告胜诉率低等等都是该制度人们所广泛诟病的焦点。[9]原告输了,人们便认为这是官官相护的必然结果;即使原告赢了,也会被认为是摆摆样子的可遇不可求。就非讼执行来说,各级法院的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和执行金额却常年居高不下,法院系统一度被人视为“行政机关的帮手”——背负这样的形象来为完成公法学的实践,其信服度也就难逃大打折扣的命运了。[10]可见,从当前来看,大多数人们打心眼里并没有对公法真正产生深刻的信服感。

  
  最后,令人信仰的公法学。成为社会的普遍信仰是任何一个法学学科或者法学部门的终极理想和奋斗目标,公法学也不例外。所谓“信仰”至少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肤浅的、暂时的信仰,或者归纳为“庸俗的信仰”。这种信仰一般有两种表现。一是当公民遇到困难的时候,会想到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将法律视为个人利益的保护伞。倘若法律切实发挥了保护作用倒还罢了,若是未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人们会将法律弃如敝履。二是人们通过法律的适当作用赢得了诉讼,于是自然认可法律的社会功能,但是当下次经历了败诉的阵痛之后,就会马上推翻之前对法律的所有认同。这种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能否切实带来利益的实现为衡量标准的。可见,庸俗的信仰并不是我们的法学尤其是公法学所真正期待的。公法学所期待的是真切的、发自内心的信仰,或可归结为“自觉的信仰”。这种信仰大概有三种表现方式。一是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相关困扰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以法的方式加以解决,并坚信法是解决纠纷、化解难题的最佳方式。二是当人们通过法的方式不能实现预期的或者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时,仍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重实现为由坦然接受法的裁判。不但对这种裁判心悦诚服,而且在下次遇到类似问题时仍对采取法的解决途径而充满信心。三是看到任何有违法的精神的行为,人们能够在心中形成正确的判断并勇于通过自己的言行捍卫法的尊严。只有实现这逐层递进的三个方面,才是令人信仰的公法学的基本表征,也恰是令人信仰的公法学的追求目标。然而遗憾的是,这种信仰的实现程度在我国当前的公法学研究和实践中体现的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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