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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

  
  笔者此处无意于否定统一公法学的研究,而只是意在说明统一公法学在功能上体现出的相对局限性。因此,我们需要的公法学,应当能够完全吸纳统一公法学的研究成果和优越性,同时较之统一公法学更能切合当代我国公法学的实践。这样一种公法学,笔者姑且将其表述为“理性公法学”。

  
  三、申论:理性公法学初解

  
  何谓理性的公法学?笔者一贯认为概念的归纳是一种对基础性研究要求相当高的技术性问题,在某项问题的研究尚很粗浅的时候不能也不应给予追求科学的概念表述。因此,对于理性公法学的内涵,笔者不欲归纳,而暂时仅作描述而已。研究一种理论大致需要关注理论本身和与理论相关的人两个方面,具体到理性公法学而言,就是要求公法学自身的理性和公法学相关人的理性。

  
  (一)公法学自身的理性

  
  公法学自身的理性,在当前来说,指的就是公法学为了与时代和实践相契合所具有的应然品质。尤其是对于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这些业已遭遇某些窘境的公法学科而言,追求或彰显这种必备品质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它们在我国法制环境中的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与程度。当然,除此之外其他的公法学部门虽然处境稍好,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面临来自于时代的要求和实践的挑战,它们也需要认知相应的理性作为不断优化和完善的参照。综上,笔者被这种公法学自身的理性分解为令人信任、令人信服和令人信仰三个方面。

  
  首先,令人信任的公法学。学习法律7年有余,时至今日,笔者仍在为多数普通民众对于公法学的种种误解而苦恼。每每有人问起笔者的学业,往往听到“公法”一词就茫然。他们大多认为,宪法根本就算不得法律,而更多的只是一种政治符号——有谁是用宪法打官司的?至于行政法就更是尴尬,君不见政府大多数的决策和意志是通过政策、文件颁布的?“依法行政”是否言过其实?等等。据笔者粗略分析,公民对公法的不信任主要基于如下原因。其一,对公法学科不甚了解。奢求求人们对一个完全不了解的陌生领域产生的信任,无异于缘木求鱼。其二,较之于私法而言,公法学的研究对象更多的与国家制度、宪政、政治学等非法学因素交织,而不能同民法、商法一样普遍寄身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被关注程度确实有限。其三,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个别公法学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要么实际适用性不足(如宪法学),要么体系极度不完整(如行政法学),要么其本身立法限制了既定功能的发挥(如行政诉讼法),对于这样一种颇难令人满意的学科,如何能够给予信任?法学是全人类社会的艺术,如若只在一个狭小的学术子里闭门造车、不求普及,曲高和寡就是其必然表征,无疾而终则是其必然归宿。公法学更是如此。如何能令自己在学科林立的法学之门划定自己专属的研究范畴,如何能更多的获得普通民众乃至全社会的认知、认同乃至信任,实在是放在解决公法学发展问题面前的头号需要克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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