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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



理性公法学”刍议

The Style of Public Law We Need



Brief Analysis on Rational Public Law

郑毅


【摘要】统一公法学的研究正在学界如火如荼地展开,虽然获得了充分的论证,但统一公法学注定只是公法学发展的表征之一,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理性公法学的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既包括公法学自身的理性——令人信任、令人信服、令人信仰,也包括相关主体的理性——国家的理性、学者的理性和普通民众的理性。必须指出的是,理性公法学实质上是对统一公法学的引申和发展,它在肯定统一公法学既有成果的前提下很好的回答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的问题。
【关键词】理性公法学;统一公法学;关系
【全文】
  
  一、引论:统一公法学的未尽之事

  
  近年来,法学界对于公法学的研究热情持续高涨。特别是自2003年袁曙宏教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1]一文后,“统一公法学”就成了公法学研究中一个焦点式的问题。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广大学者参与的程度进一步提高,统一公法学的理论体系正逐渐走向成熟[2],“言必称统一”似乎也逐渐成为我国公法学研究的典型特征。[3]那么,统一公法学是否就是如今这个时代我们所真正(或曰迫切)需要的公法学的核心特征呢?

  
  窃以为未必。

  
  不可否认,统一公法学就其理论本身而言已经初具规模。尤其是袁教授在新作中从主体、行为、程序、监督和责任五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公法部门法之间的内在统一性,逻辑不可谓不严谨,说理不可谓不充分。[4]然而,掩卷深思,笔者不禁要问:学者们如此极力地追求公法学内在统一性的证成,除了将公法学内部体系进行有机梳理之外,对于公法实践究竟有何实际裨益?倘若我们研习公法学过于执着于“从统一到统一”的逻辑,会否使会由此研究陷入“从理论到理论”的窠臼而削弱法学的实践意义呢?[5]

  
  二、绪论:公法学的内部考察

  
  要探究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首先应当明确公法学的内涵。一般认为,公法学在内容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以及国际公法学和社会公法学等数个二级法学学科。狭义的公法学仅指宪法学和行政法学。[6]从逻辑的完整性而言,我们应当以广义的公法学为考察对象。

  
  首先,对于不同的公法学部门应当进行分类考察。这是由其不同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虽然统一公法学理论已经对各公法部门间的内在联系作了初步的证成,但这并不能否认这些公法部门间客观存在的境况的差异性。就宪法而言,其法律适用性一直饱受争议;就行政法而言,如何在行政权普遍扩张的世界背景下保障相对人权益并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也一直是学界热衷的论题;就行政诉讼法而言,狭小的受案范围、近年来有所增加但依然偏低的受案率、居高不下的原告败诉率都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相对于这些公法学部门,刑法学、诉讼法学(除行政诉讼法学外)、国际公法学等学科虽然也面临诸多困境,但总体的局面毕竟要好得多。这种境况的差异就决定了我们所追求而的公法学对于前一类公法部门应当是“雪中送炭”,而对于后一类公法部门则应当是“锦上添花”。从满足这一点的角度上来说,统一公法学的解释力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了。其次,对于公法学的研究应当进行宏观的考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统一公法学也是基于一种宏观的角度——从“统一”的视角对各公法部门的内部有机联系进行深入探讨。但似乎宏观得还不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分野,更是一种法学实践方式的存异。[7]与传统的私法部门相比较,公法显得更年轻、更有活力,也更加缺乏体系性。统一公法学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基础性问题。然而,除了使得公法内部更加有机协调、与传统私法更加融合[8]、地位更加对等,统一公法学并未对本身的实践价值尽到应有的关怀,并或多或少的体现出“意犹未尽”之感。最后,对于公法学的研究应当进行实践的考察。统一公法学的理论点无疑是明确的,论证也是比较充分的,但是它并不能完整体现当代公法实践对公法学研究的全部要求。或者说,当代公法实践要求以公法学研究统一化为主要基础,但统一公法学却并未周延当代公法实践的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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