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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生态到经营生态:我国资源法价值观的转向

  
  保护生态价值观生成消极的、排除市场机制的制度,危害了森林生态建设。因为市场经济的人性假设是“经济人”,且是“理性经济人”,是不断地追逐利益。利益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动机和动力。资源法作为公共权力干预之法,本意是因为市场机制失灵而校正市场,充分利用市场的利益趋动机制吸引市场主体参与到森林生态建设中来,但实际上我国近年的林业发展和森林覆盖率的提高主要依靠公共投资和公益植树来实现,几乎完全排除了市场,因而出现:一方面公共投入不足,有学者估算,我国仅生态林业的经常性稳定的投人一年应该在200亿元左右,而现有生态林业经营专项资金和事业费一年不足10亿元。[4]另一方面大量市场存量资本宁愿闲置也不愿意投入到林业生态建设中。由此,造成我国林业产业化程度低,森林覆盖率至今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生态效益差。


  

  其实,保护生态价值观以生态与人类经济生产对立为理论基础。早在18世纪的英国人囗学家、经济学家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1766-1834)就指出了人类经济的发展与土地资源有限性的矛盾,而且在他看来,它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这种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对立的理论,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得到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和庇古(A.C.Pigou,1877~1959)的赞同,他们认为由于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地激励消除污染的经济行为,因而超过环境吸收能力形成的污染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与最优化利用资源无关的外部性问题[5]。20世纪60年代罗马俱乐部公开发表的第一个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认为,世界可以看作一个系统;如果目前的趋势持续下去,这个系统到下世纪中期的某个时候就会崩溃;为防止崩溃,必须立即开始放慢经济增长,以求在一段短的时间内达到平衡[6]。我国生态学者、环境资源法学者实质也常将二者对立起来。“生态学家担心自然的极限,经济学家则倾向于不承认任何这方面的限制。生态学家按照自然法则,从循环的角度看待事物,而经济学家则更多考虑直线或曲线的运行。经济学家非常相信市场的力量,生态学家则经济不满于市场的缺陷。[7]”这似乎提示了生态学家与经济学家的必然对立。这种对立理论反射到法律中,即将保护生态作为价值观。
  
  二、经营生态价值观确立的可能性
  
  经营英文为manage,意为管理、处理、安排。日文中的“经营”意为按计划管理运营。我国汉语词典的解释为:筹划并管理(企业等),或泛指计划和组织。但经济管理学认为,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管理、组织等。无论不同语言或学科对经营有何不同的理解,但共同之处在于都有意或无意地强调经营是为了某种目的。因此,我们这里将经营理解为:为某种目的而进行计划、建设和管理。经营生态就是为了使生态更加良好而进行积极、主动的计划、建设和管理的活动或行动。经营生态是与保护生态价值观——以现有生态是最佳状态为假设的、消极地保护现有生态价值不致减少——截然相对的,不以现有生态是最佳状态为假设,而以现有生态发展到更好状态为目的,通过积极主动的计划、建设、管理活动以保持经营对象——生态系统的动态性,发挥生态系统最大效益,实现生态价值的增长,促进生态价值的实现。那么,生态何以可以经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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