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由冲突向合作转变
长期以来,生态补偿其真实的涵义和合理性就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提到生态补偿,往往人们会把生态补偿与“扶贫”、“补助”等概念相混同,更有一些缺乏生态补偿思维的群众认为,生态补偿是强制的乱收费。这就促使了生态补偿在实施的过程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认可。下游认为“上游生态建设是天经地义的”,或者认为“下游没有从上游的生态建设中获得好处,反而受上游污水排放之苦,拒绝上游补偿的请求”。上游则认为“如下游不补偿损失,就减小生态建设的力度,大力开发矿产,自已养活自已”。[10]这种种观念上的错位就造成了补偿的被动性,并为补偿标准的争持不下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大多数流域在长期的用水过程中多少都存在着用水的竞争和水事的纠纷,加之生态补偿的因素介入,生态补偿机制目前仍缺乏法律的规制和具体办法,操作起来遇到的困难又多,所以生态补偿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敏感因素。
生态共建共享机制的目的是要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生态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共同发展。[11]流域共建共享机制的建立健全,能够使共建共享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关系得到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得到明晰,让原本生态补偿下游给付主体从被动补偿向主动共建转变,变冲突为合作,增强了其生态环境共建共保的积极性。“共建”作为义务,先共建后共享,“共建主体”与“共享主体”把建设共同的和谐流域作为目标,本着“上下游一体”的精神,不再细分你我,而是以流域为单位紧密合作。该法律关系不再以原本单向的补偿为内容,而是双向的互动,一齐行动起来,各有义务,共享权利;不再以原本容易引起歧义的“补偿”为支点,而是以共建共享为指导思想,投入资金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为“共建”,经济发展的扶持与合作是为“共享”,这有助于缓解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冲突,收益共享,使得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利益冲突向互利合作转变,化矛盾为祥和。
3、为生态与经济协调循环发展提供保障
原来的生态补偿在实施过程中一般都通过下游向上游做出经济上的补偿,为上游地区环境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做出的工业牺牲做出填补。而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将从制度上变革单向的一方补偿,它通过“共建共享”的实施来促进合作,这里就包括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中的合作与经济进步、社会发展中的合作两方面,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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