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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安全的法律问题初探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疏通民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渠道要调整代表结构,让更多与基层民众有直接联系的人进入代表大会,减少行政机关领导人担任代表的人数,尤其是减少那些高级领导担任人大代表的人数。同时,要提高代表素质与参政能力,改变人大代表一直以来的那种荣誉性职务称号的不正常状况,强化代表与选举单位之间的联系,真正接受选举人的监督。
  
  (二)环境效益补偿制度
  
  通过政府和市场对环境效益受损害的地区给予环境效益的补偿。在开发的过程中对资源输出地区与资源输入地区之间做出环境效益补偿。例如对林地的环境效益的补偿;国家在实施“西气东送”工程,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西部,因生产、输送天然气而所致环境污染、植被破坏等环境损失,应由受惠的东部地区给予补偿;江河上游地区环境保护与下游地区资源开发或减灾受益地区之间的环境补偿。
  
  (三)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最基本的就是通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公众参与机制等手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其带动与推进全社会的环境教育工作,进而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公众参与是一种民众意愿的表达,虽然带有舆论导向性,但是仍需要公众自愿才能付诸实践,但不带有法律强制性。在环境法律的制定中应该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积极参与。比如建立国家公众参与基金,对重大的环境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众参与意见进行适当的奖励。其次,公众参与的形式应具有多样性和公开性。除举行论证会、听证会。之外,还应该明确更多样的参与形式,如来电、来信来访等。通过广泛的新闻媒介,如在报纸上刊载,电台、电视中宣告或在醒目地区和利益相关密集地区张贴广告,将环境安全让群众知晓。公众参与主体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人既要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公众,也要有无直接关系的公众。最后公众参与的地位及其意见还必须得到确认和重视。生态环境安全不仅仅是一个国内环境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国际环境问题,仅靠单个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取得真正的环境安全的。因此,中国应该与国际社会一起努力来构建环境安全体系。
  
  (四)积极参与环境安全的国际合作
  
  主动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积极开展国际环境安全的国际合作。积极开发环境外交,拓展与国际社会在环境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因为在国际上很多有关环境立法的公约都是由发达国家率先发起并草拟的,因而较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一些发达国家打着维护环境、保护人类共有财产的旗号干涉别国内政,不正当地介入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侵犯发展中国家开发利用其自然资源的主权。对此,中国必须主动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事务中去,提高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扩大国际影响。目前中国己经加入WTO,对加强国际环境安全问题研究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加入WTO是我国着眼于长远发展的战略选择,对我国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管理和环境产业具有深远的历史性影响,既是难得的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又在某些方面增大了环境压力,对环境产业提出了严峻挑战,对环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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