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生态环境安全的法律问题初探

  
  (一)环境立法缺乏预见性
  
  《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起着基本法的作用。环境保护法一条规定了:“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从其内容看基本上是围绕环境污染防治角度进行的,而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则留给了其他单行法规定,从而给人一种环境立法只是污染防治法的不良印象,《环境保护法》无法发挥其环境安全基本法的作用和功能也就可想而知了。从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我国的环境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和拓展的过程,由最初的保护生活环境,到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的部分内容己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比如对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问题的研究来看就缺乏预见性。透过存在的这些问题来看《环境保护法》,就要求我们从整体上对其作出重新调整。在立法的过程中对以后社会经济发展中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的法律问题具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对其环境安全问题发展的规律进行探索研究。
  
  (二)生态环境安全立法的手段单一
  
  生态环境安全立法的手段单一,环境法的涵盖性综合性要求要用多种手段多种方法来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在制度上没有明确规定中央、地方、部门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导致了开发者为争夺资源开发的利益而不顾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严竣局面,对环境安全造成威胁。同时,在我国宣传资源无价,而实际上原材料低价,而产品是高价的现象,也加剧了资源利用率低下、破坏浪费严重的局面。从而环境立法应注重环境学、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等多学科、多种方法的运用。在环境安全立法中对环境安全进行立法评估,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守法观念淡漠大部分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环境方面的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直接涉及权利主体的切身利益,人们对于守法问题比较重视,任何一个试图违法者,都会对侵害具体权利所有人利益的后果心存顾忌,在这种情况下守法有比较坚实的社会基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则有所不同,这种关系间接地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和利益。在人与自然的律关系中,守法更依赖自觉而不是权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