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环境安全属于生态安全的一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包括国土安全、水安全、生物安全、资源安全等。它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一样,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所述生态安全强调的是生态系统自身健康、完整和可持续性,主要研究生态系统及其组分的安全与健康状况,即生态系统及其组分对于外界干扰是否能够维持自身的结构和功能;环境安全特指第二类问题,即从安全的视角研究日益恶化的狭义环境问题,主要研究环境要素(水、大气、噪声等)的质量对人类生存和健康的影响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将环境安全及生态安全结合起来,提出了城市生态与环境安全。其定义可以总结为:生态与环境安全是指在受人类活动强烈干扰下,生态系统以及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对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造成威胁,并且系统脆弱性能够不断得到改善的状态。也就是说,生态与环境安全是指,从生态学角度,作为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是稳定的和可持续的,对外界干扰因素具有抵抗力;从环境学角度,人类活动造成的各类环境问题不对人类生存和健康造成威胁;从社会经济角度,具有持续提供完善的服务功能的能力;从人类能动性角度,系统的生态脆弱性能够不断得到改善的状态。
三、现有生态环境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我国己经颁布的法律有《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土保护法》、《
防沙治沙法》、《
森林法》、《
气象法》、《进出境动物检疫法》、《
动物防疫法》等一系列法律,从我国现有环境立法来看,可以得出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重经济利益,轻环境利益;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的印象。怎样解决这一环境立法问题,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