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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安全的法律问题初探

  根据对环境安全的不同理解和定义将:环境安全分为社会政治性的环境安全和生产技术性的环境安全两类。第一种安全主要是对人为暴力活动、军事活动、间谍活动、外交活动等社会性、政治性活动以及社会治安与国际和平而言,指对国际和平、国家主权、国家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见的有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国际安全等。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社会政治性的安全问题。第二种安全,是就人体健康和生产技术活动而言,指对人的健康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安全、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安全产品、安全设施等。管理这类安全的政府机关或组织主要有卫生部门、劳动安全部门、产品或技术监督部门。我们将这类安全问题称为生产技术性的安全问题。由于与生产技术活动相伴而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也会对人的健康产生各种有害影响,人们开始使用环境安全的说法,这里所说的环境安全问题主要是指因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引起的对人的健康的有害影响,即因环境问题所引起的对人的身心健康的安全问题;这种环境安全仍然是指对人的健康的安全。
  
  二、将生态安全与环境安全相结合研究安全问题
  
  国际社会关于环境安全和生态安全在概念上存在诸多的说法,至今未能达成共识。从广义的环境安全来说,生态安全属于环境安全的一种,即前文提到的第三类问题用“安全的视角”来研究生态系统;从广义的生态安全来说,狭义的环境质量安全又是复合人工生态安全系统中的一部分;更有一些文献认为环境安全与生态安全是同一概念。所以,区分生态安全与环境安全,明确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有着较重要的意义。
  
  从认识的角度来说环境安全和生态安全都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人类自身行为对其生存空间内的人类生态系统产生的威胁和不良影响。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侧重点的不同。生态强调的是“有机体外部条件的总和”,“生态”强调的是“一种或多种生物与其物理、化学和环境间的动态平衡”,这里的“生态”指的是生态系统。从中可以看出,相对于整个生态系统而言,环境对于周围的环境物体来说是静态的,而“生态”是整体的、开放的、动态平衡的。因为生态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它所称的环境是指环绕着生物界并影响其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机生命物质。从环境学的定义可知,其所称的环境包括了人类环境,但范围要比人类环境广泛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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