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财政促进中国法治建设
孟涛
【摘要】公共财政对于法治建设有着显著的积极影响,可以有效控制公共权力、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弥补现代性法律的形式理性缺陷。在我国,公共财政能够解决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难题:控制行政权力滥用、保证行政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破除司法的“地方化”从而促进司法改革、建设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的宪政关系、提供安稳的社会环境。应当通过公共财政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公共财政;法治建设;权力规制
【全文】
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司法改革报告提出:以后法院财政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以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1]。这一最新改革措施不仅会深入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而且昭示了一条新的改革思路:以财政手段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作为两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局性制度,财政与法治有没有更深远、更密切的关系?除了司法改革以外,财政制度是否还能在其他方面促进我国当前方兴未艾的法治建设?本文将回答这两大重要问题,并尝试提出一种新的法治建设路径。
一.公共财政对于法治的影响
“公共财政”是一种不同于“王室财政”等传统财政的现代财政制度,其本质含义是:由公众决定财政分配的规模和财政支出的结构,由公众决定什么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及其提供多少和提供程度[2],由预算制度、税收制度、公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中央与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等等所组成。“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始源于古希腊。现代法治由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共同组成。其形式要素,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总结的,有八个方面:普遍性、公开颁布、不溯及既往、明确清晰、不自相矛盾、具有可行性、稳定性和持续性、执法机构严格执法[3];其实质要素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控制政府权力以使其合理合法地运行。
西方国家的法治史表明:公共财政与现代法治几乎是同时成长的。现代法治国家建立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基础之上;而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索,是财政问题和税收问题:17世纪英国发生的两次资产阶级革命――1642年开始的内战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都源于君主和议会之间财政权力的斗争;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源于西班牙的横征暴敛;法国大革命爆发的直接原因是税收问题;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导火索,是波士顿居民抗议对茶叶课税的事件。因此,财政问题、税收问题触发制度变迁,是导致现代法治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中国的改革开放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财政危机[4]。没有改革开放,中国的“依法治国”战略根本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