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据媒体报导,财政部在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保监会、卫生部、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及各省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这似乎表明《试行办法》在制定过程中汇聚了众多的智者智慧,但是,上述“病灶”也似乎证明了这些智者并没有将其真正的智慧贡献给这项涉及众多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工程。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受害人的“最后一片树叶”,《试行办法》在救助基金制度研究不充分且没有吸收现有研究成果的前提下草草出台,难免有草菅人命之嫌疑,至少是太不慎重了!车祸猛于虎,其受害人痛苦的呻吟声,因都市的喧嚣而被淹没,法学家们多在忙于宏大的叙事,也无暇顾及!公平与正义不是空中楼阁,其落实需要一系列具体而微的基础制度支撑,如果我们真的要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公平与正义,那就从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开始吧!
【作者简介】
李青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保险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副主任。
【注释】
水平结构模式的特点在于,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等其它救济形式并存,各自适用的空间存在差异以及特定情形下的适用交叉。绝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模式。倒金字塔模式的特点在于,侵权责任制度在该倒金字塔顶部,责任保险在中间,社会救助则在倒金字塔的底部,侵权责任制度承担救济受害人的主要作用。金字塔模式的特点在于,侵权损害赔偿处于塔尖位置,责任保险在中间层次,由社会救助制度来承担绝大多数的损害分担,此模式下,事故受害人主要通过社会救助制度完成。详见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149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第1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第3款。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第2、3款。
http://www.mof.gov.cn.http://gks.mof.gov.cn.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地方政府融资链面临断裂》,http://news.sina.com.cn/c/2010-03-02/094519769704_3.shtml。最后阅览时间为2010年3月9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4条第3款: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李雪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的若干思考》,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P76-81。
第3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试行办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道交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