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功能得以发挥的物质基础是资金来源稳定、数额充足。《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七个方面,[4]在这7种来源中,各省所在地机动车数量及其投保率,决定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其缴纳的交强险营业税,也直接影响了交强险救助基金的资金收入。
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平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做了一个匡算:“全国交强险保费收入2007年为537.5亿元,2008年为553.4亿元,年保费收入在500亿元以上规模。那么,每从保费中提取1个百分点的救助基金,将增加行业5亿元以上的外部费用成本。”但是,落实到各个省级区域,因各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交强险保费收入差异大,交强险保费及其营业税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供的资金将极不平衡。保险公司甚至为了降低其经营成本,撤销或减少其在交通事故率高,经济欠发达的地级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那么该地区的交强险保费收入将更低,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将更为匮乏。而且,各地交强险保费收入与事故率并非呈正比例关系,因此,在交强险保费收入低、事故率高的地区的救助基金承担的责任重,救助基金的资金缺口就大,事故受害人可能得不到救助基金救助或其救助水平就低;但反之,在北京、上海等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救助基金的资金保障就非常充分。因此,现有的救助基金制度设计会导致“同命不同救助”的结局。
二、同命不同救助的物质基础——将设立救助基金的职责剥离中央政府职能
中央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的责任,体现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设立救助基金的职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5]该规定实际上表明,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责任从中央政府的职能中被剥离出去,由地方政府承担,违背了国家税制改革时确定的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
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新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即中央政府应承担与其财政收入相适应的职能。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61330.35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2680.56亿元,地方本级收入28649.79亿元。[6]2009年1-12月,全国财政收入执行初步统计数为68477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5896亿元;地方本级收入32581亿元。[7]中央财政收入比地方的多出3000多亿;此外,中央的融资手段比地方政府多样灵活。下列因素将影响地方政府对救助基金资金的财政支持力度,救助基金的救死扶伤功能得以发挥的财力基础将被严重削弱:其一,各地省级财政收入极不平衡,其中最多的省级财政收入是广东的3649.2亿元,最少的是西藏的30.1亿元;其二,地方财政收入过低,可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能却在不断增加,脆弱的地方财政难以承受救助基金设立的重任;其三,地方财政收入主要靠卖地获得,土地有限与救助基金需求绵延不断的矛盾难以解决;四,地方政府负债过重,有媒体披露,地方政府融资链面临断裂,背负5万亿的债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