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张兆松
【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现行的审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种检察机关单方的职权行为,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这种书面化、审批化、信息来源单一化的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其后果必然是程序神秘化、控辩失衡化、责任分散化。规范审查批捕行为,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健全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审查批捕方式的诉讼化改造,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
【关键词】检察权;审查批捕;完善立法
【全文】
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犹如一把“双刃剑”,准确适用逮捕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对防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不当适用则直接涉及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能侵犯人权。
逮捕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九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批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
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实行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分离,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对审查逮捕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将《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和《逮捕案件审批表》整合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进一步简化了内部工作程序。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等。但总体而言,审查批捕制度改革迟缓,进展不大。伴随着司法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审查批捕制度改革应当引起高层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足够关注。
一、现行审查批捕方式的缺陷
现行的审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种检察机关单方的职权行为,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这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审查方式的书面化。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第
92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案件,审查批捕人员唯一需要做的是审阅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