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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理性思考中国改革”的反思

  
  至于股权分置改革,则完全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进行的一种平等交易。其一,非流通股进入流通违背原先承诺;其二,股权分置导致股价过高,非流通股一旦流通势必破坏原先的市场预期,造成股价下跌,使流通股股东蒙受损失;其三,国有企业在发行上市时,非流通股股东以每股净资产为成本换取股份,流通股股东以发行价格认购股份,持股成本大不相同,非流通股价值低,进入流通后必然获得溢价,由此构成不公平。[6]流通股股东获得补偿,是以其受损为前提的。所以说,“非流通股股东要给流通股股东赠股,十送三,十送二”,只是一种公平交易,当然是正义之举。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新秩序取代旧秩序的过程中,尊重既得利益者——无论在新秩序之下抑或旧秩序之下,都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如此成就和建立的新秩序无违正义。反之,从正义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得出绝对尊重既得利益者的结论。张维迎教授所举的三个例子,也都只是说明,符合正义的既得利益者如果在改革进程中受有损失,应当得到补偿。同时,这种补偿本身也是正义的。但是没有证明非正义的既得利益者应当得到补偿的命题。

  
  对于既得利益者可能存在违法的情形,张维迎教授不是没有认识到的。他的文章中谈到:“最新的经济学分析和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表明,对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违法’行为,只有通过特殊的措施了断,才能把整个社会从‘违法陷阱’中拯救出来,建立起良好的公共秩序。”该文中,张教授对于“最新的经济学分析和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语焉不详,本文作者也不便置喙。但对于违法行为,如果不但不予追究,反而承认通过违法取得的既得利益,其结果将是“建立起良好的公共秩序”,还是公开的腐败制度?这是不容回避并值得深思的。违法是秩序的天敌,违法的传染性是秩序的毁灭因素,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斯不可不察也。

  
  张维迎教授还举例说:“香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廉政公署’建立之前,香港警察队伍是很腐败的。如果没有当时的‘大赦’,香港警察队伍就不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廉洁起来,也很难有香港今日的发达。”对于这个例子,本文作者认为:当腐败制度化,邪恶秩序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个人深陷其中犹如洪流之蜉蝣,随波逐流是不得已的,要求个人为秩序的错误承担全部代价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所谓的“大赦”,对个体而言也并不违反正义。关键是,这里面只有既往不咎,并未涉及到补偿既得利益者的问题。因此,这一论据其本身即使成立,也不足以支持补偿既得利益者的论点。

  
  张维迎教授提出尊重和补偿既得利益者,换取其支持而不是反对改革,肯定还有提高改革效率的考虑。但效率与秩序一样,虽然也是法的价值,但都是正义统率下的价值。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如果不关注正义的实现,则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如果将这种观念推向极端,则不是一个人类社会,而是一个野兽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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