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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司法化的期待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从其内容看具有高度纲领性、抽象性,宪法规范逻辑结构中的法律后果只是一种否定或肯定的评价,并不包括惩罚内容即裁判规则。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具体规定,其弱制裁性造成宪法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缺乏可操作性。

  
  2、观念的僵化

  
  长期以来,人们都将宪法与政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这给宪法抹上了强烈的政治色彩。强调宪法的政治性,而忽视其法律性和司法性。应当承认,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具有政治性,这是由其规定的内容和任务所决定的。但这不是说宪法就等同于政治[2]。宪法首先是法,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特征,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人们对其法律性的漠视,是宪法司法化的观念障碍。“经验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能发生作用。”[3]。

  
  3、我国公民整体的宪法权利意识淡薄

  
  我国公司整体宪法权利意识不高,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整个社会涉及宪法权利、权益的案件、事件较之于其他权利、权益争议,之前较为罕见,近几年才逐渐出现并呈现上升趋势。有宪法就必然有关于宪法权益的争议,而我国宪法实践中,这种宪法权利之争如此稀少是与公民宪法权利意识较低有关。显然,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未形成足以促使宪法司法化的社会条件。

  
  4、宪法实施的程序性规范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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