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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司法化的期待

  
  第一,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社会经济、教育文化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除了一部分通过普通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并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法规上的权利,公民的这部分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法院往往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而导致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这些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第一次打破了法院对此问题的“沉默”,旗帜鲜明地指出,公民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二,首次正式提出以民法方法保护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通过何种方法来保护,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本案而言,陈某实际上先后侵害了齐某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劳动就业权等三种不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从本案的实质出发,认为齐某主要受到侵害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侵害姓名权只是侵害受教育权的一种手段,劳动就业权的侵害也只是侵害受教育权的后果。这就抓住了本案的重心和关键。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批复》中并没有将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视为一项民事权利,而是将其作为宪法上的专有基本权利来看待。这就将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普通民事权利区别开来。

  
  齐玉苓案无疑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同时亦向司法界传达了一个宪法司法化的强大信号。诚然宪法司法化是另人鼓舞的表述,齐玉苓案只是一个符号,宪法司法化仍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现实中仍存在诸多障碍。

  
  四、宪法司法化的障碍

  
  1、宪法的抽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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