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证据能力法定原则,不过其在证据证明力方面仍然采取裁量性原则。当然,承认立法者和司法者均平等地享有人类普遍的认识能力,并赋予司法者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自己的良心、理智和知识判断个案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并不意味着对事物之间联系之问题,对某一事实能否证明另一事实的问题,立法者没有任何发言权。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客观的,它既能够为裁判者认识,也能够为立法者认识。当然,立法者并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无法直接判断系争案件中具体事实之间的联系存在与否、联系程度大小。立法者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所能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对某一类事物与另一类事物之间的联系及其程度进行经验概括,并以这样的经验概括指导、约束司法者对具体事物间联系的认识与判断。这种学者所谓的经验与规则之间的流动性可以见之于两大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不过,立法者对事物之间联系的经验概括鲜有涉及事物之间的关联程度的。在英美国家,人们耳熟能详的、立法者的经验概括是关于事物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的概括,立法者通过对以往生活经验的归纳和整理,往往以法律规则的形式规定某些证据具有关联性,规定另外情况下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当然,英美国家经验法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流动性,还表现为司法者可以通过判例将事物之间的联系固定下来,并进一步使之进入到法律渊源中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立法者对事物之间联系的经验概括更多地影响司法证明的范围和司法证明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如事物之间的联系如此强烈,以至于没有任何相反的情况可以推翻之,则立法者可以通过司法认知,将该特定问题排除于司法证明之外;如事物之间的联系仍然是一种盖然性较高的联系,则立法者可以之作为一个道具影响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在理解立法者就事物联系的经验概括时,应注意的另一问题是经验具有开放性,这种开放性既表明进入立法者认识层面的事物之间的经验联系,都是一种历史联系,并且常常是历史联系中某一类事物与另一类事物之间的非周延的联系。即是说,立法者作出这样的经验概括时常常并没有穷尽对同类事物的分析,可能存在对事物之间经验联系的相反情形存在。同时,事物之间的联系也是不断发展的,新的发展可能出现的是事物之间的新的经验联系。事物之间经验联系的开放性以及认识主体经验认识的局限性,不能使我们和怀疑主义哲学家一样怀疑人类的理智能力,怀疑人类对经验的抽象概括能力,但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处理经验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时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开放的态度。该态度之与立法者的经验概括对司法者之司法认定之关系看,就是一方面要承认立法者经验概括对司法者之司法认定的约束,要求司法者一般情况下不能违反人类普遍的经验认定案件事实,事实上经验法则是裁判者自由心证的约束机制之一;另一方面就是要承认立法者经验概括约束的相对性,承认司法人员在对案件事实认识时有可能出现立法者所不曾预料的情形,许可司法者可以不受该经验概括的约束,作出相反的判断。当然,这样的相反的判断必须审慎的,司法者必须做充分说明和论证,否则事物之间经验联系的开放性,就可能成为司法专断的帮凶。从此意义上说,立法者就事物之间经验联系的概括对司法者的司法认定,更多地表现为指导,而不是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