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陪审员裁判意见的形成不可能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他不仅会受到其他陪审员的影响,还会受到法官的影响,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通过强制方法改变陪审员甚至陪审团意见的现象。陪审员也会因为自己的不当裁决受到处罚,这种处罚直到1670年才通过法院的判例被最终撤消。必须注意,自由心证制度之下的自由,虽然其表述是裁判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良心、经验、知识自主判断,但其根本的落脚点是要求法律不对证据的证明力以及何时判定事实已经得到证明,预先作出规定。即使被视为传统自由心证的典型代表,并以侧重强调裁判者自由确信为特征的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也还是以限制立法对证据证明力的预先规定为基本的出发点。绝对的自由意志在任何时代、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存在的,大陆法系学者或者立法所称的自由心证并非没有任何否定余地的绝对确信。对此德国学者凯瑟指出:“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事实是一种‘疑问释放’的心理过程,是由对‘疑问的认识’、‘必要的信息收集’、‘释放的可能性的判断’、‘对判断的评价’和‘最后的验证’等五个连续不断的认识行为与心理环节组合而成的。在这样一个连续的认识过程中,任何绝对性的要求都有可能从心理上明显中断原来的认识链条。”[6]P173
另外,必须区分英美法系国家、地区陪审员对自己判断结论的修正和陪审员的盲从。修正自己的判断结论和盲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以自己的独立判断为基础,后者则表现为个体独立性的丧失。陪审制之下出现的只是陪审员对自己意见的修正,其目的是使自己的意见更加符合人类的理性。而且整个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也不支持无主见的盲从。一方面虽然担任陪审员被设定为公民的义务,但对一般公民来说他们愿意认真履行这样的义务。因为他们深信只有自己能够切实的为他人服务,才能在将来涉及到自己的案件中要求他人为自己提供优质的服务。[7]P270同时,法律文化中比较强调个体和突出个性的文化也不支持案件裁决评议过程中的盲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退休法官傅德在谈及德国法院判决的评议时说,年轻的法官敢于发表独立的、甚至是与众不同的意见,对其他裁判者盲从恰恰表现了自己能力上的欠缺,并因此不能得到同行的尊重和领导的重视。[8]P23
【作者简介】
赵信会(1967——),男,山东巨野县人,现为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山东省应用法学会常务理事、济南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
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