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根据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包括市场准入监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年度考核、经营合规性检查、日常非现场监管、关于政策贯彻情况的检查等事项。
综上所述,在笔者看来,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政策目标、更好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更好的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政策性银行首先需要找准法律定位,并建立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和其他专业手段不断完善政策性银行的组织运作,应当是一种相对比较具有价值的思维进路。
【作者简介】
王汇杰(1985—)男,河南洛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朱大旗.金融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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