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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运作

  
  (1)政策性银行的风险控制

  
  政策性银行除了可能面临诸如货币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金融机构组织普遍会面临的风险之外,在其经营活动中,还可能存在其他风险来源。

  
  首先,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可能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往往基于政策安排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大量的将资金投入到周期长、数额巨大、风险高的业务对象上去,而且,这种需要长期见效的业务对象还可能因为政策变化而最终无法进入有效运作的状态,甚至破产。这些都会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

  
  其次,政策性银行长期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甚至连准确的法律地位都未被赋予,这可能在相当程度上放大了政策性银行将要面临的操作风险:在外部关系上,这将导致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处于无序状态,具备很大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在内部关系上,这将导致政策性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官僚化、道德化、僵化,大大减低工作效率,妨害对政策目标的判定和对信用风险的评价,严重削弱了政策性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能力。

  
  鉴于此,为了更好的实现政策性银行的风险控制,一方面,需要根据“风险分担”的思路,丰富和完善政策性银行获得融资的渠道,合理设计政策方针,恰当配置经营范围,使得政策性银行因为其特殊性而需要承担的被放大了的信用风险分散到更多的主体上,从而减少每个主体承担的风险;另一方面,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的专门法律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尽可能消除操作风险,并基于此进一步降低信用风险。最终,建立一个相对完善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将政策性银行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2)政策性银行的监督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政策性银行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着显着的区别:国外政策性银行一般为了隔断政策性贷款与市场基础货币的联系,而将政策性银行的监督管理与其他金融机构体系分离开来[6]。但是,这并不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首先,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最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是政府财政,特别是央行的借款比例相当高,这样,在我国,政策性贷款与市场基础货币的联系根本无法在现阶段被人为割断;其次,关于“第三法域”的兴起、“特殊企业形态”等的理论尚未被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甚至这些理论自身还尚不稳定,那么,我们基于此强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金融的区别,强调政策性银行相对于传统金融体系的独立性,显然在实践中无法获得足够的理论支撑。由此可见,我国将包括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内的整个银行业金融体系统辖于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是具备中国特色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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