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机制
(1)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范围
一般而言,确定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范围,只需要遵循这样一条标准即可:凡是商业银行能够基于对盈利目标的追求而主动自觉涉足的领域,一般不能作为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范围;相反,凡是商业银行基于对不利益风险的规避而不愿主动自觉涉及,同时又是对当时政府政策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的业务领域,一般应当纳入到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范围。同时,应当允许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范围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在某些不易甄别而又意义重大的领域内交叉重叠,以确保所有需要得到倾斜、照顾的社会公共利益都不被遗漏。
另外,我们还应当认识到,由于政策性银行具有鲜明的政策性,故而其经营范围也具有显着的时代特征或时效性——不同时期,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并不相同,具体的政策目标更不会始终不变,因此,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范围往往需要跟随国家发展战略和政府政策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2)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
A、突出政策性
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必须突出政策性,政策性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时刻顾念到当时的政策要求,对于那些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业务,即使可能风险较大也应当优先予以资金保障。而对于那些与政策目标的实现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无涉的业务,即使可能带来较多的利润,一般也应当不予办理。
B、适当关注资产安全
政策性银行作为独立法人,虽然拥有政府财政的资金保障与信用担保,但是,也必须适当关注其自身的资产安全状况,在突出政策性的同时衡量各方利益得失,尽可能避免呆账、坏账的出现。在这个意义上讲,政策性银行也不是完全不追求盈利的,只不过是在一定限度内追求微薄的盈利,其主要目的是用微薄的盈利尽量抵偿不可避免的呆账、坏账,从而维系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存在和发展,防止给国家造成过重的负担。
C、屏蔽政府不适当干预的独立性
政策性银行需要突出政策性,其经营活动要以政策目标的实现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为准绳。但是,这不意味着作为独立法人的政策性银行要对政府的任何指令都必须无条件执行,由于政策性银行储备了大量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精英人才,应当有能力也有权利对于那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偏离政策目标、或明显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不适当干预做出自己的判断,并可基于此,暂不执行这类不适当政府指令,甚至可以进而提出相应的异议、建议等。
3、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政策性银行并不会因为政府财政的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而不面临任何风险,而且恰恰相反,由于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范围往往是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利润微薄而风险巨大的业务领域,所以,实际上,其经营风险较之商业银行或者普通企业法人要大得多。另外,政策性银行较之商业银行与国家、政府之间有着更密切联系,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独立经营可能造成更多的不适当干扰,加之政策性银行与各种国有企业一样,面临着所有者虚位,所有者意志难以有效传导并致所有者权益被忽视的通病,在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运作中,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保障政策性银行的良性运转,促进各方利益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