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运作

  
  其次,从具体类型上讲,政策性银行是特殊企业法人。政策新银行具备企业式的组织结构,并从事一定的经营性活动,所以,它应当被归入企业的范畴。另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述,政策性银行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应当是独立法人。但是,由于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显着区别于一般的企业法人,所以只能将之赋予一种新的企业类型定位——特殊企业法人——相对于公司、合伙、一般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普通企业形态而言的,依据特别法、专门法或行政命令设立并运作的,以社会为本位,负担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的特殊职能的企业[4]。

  
  二、政策性银行的组织运作

  
  确定了政策性的法律地位,只是在宏观层面上提供了政策性银行继续存在和正常发展的本质依据,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从相对微观的层面上考察政策性银行组织运作的样态。在这里,笔者考虑,从政策性银行的治理结构、经营机制和活动监管三个方面分别展开:

  
  1、政策性银行的治理结构

  
  根据前文对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定性研究,政策性银行的治理必然要确立法人治理结构,其基本构成应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5]。

  
  这里,由于政策性银行的出资者只能是国家(一般是由政府财政代表国家实际出资),所以可以不设股东会,而直接由政策性银行的上级主管政府机关代表国家享有股东会的权力,履行股东会的职责。

  
  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置董事会,其主要职能与普通企业法人具有相似之处:普通企业法人的董事会一方面需要执行股东会的重大决定,另一方面需要负责日常经营决策,而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一方面要执行上级主管政府机关的领导决策,另一方面也需要负责日常经营和内部管理事务等。当然,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与普通企业法人的董事会也存在些许不同之处:后者的注意力集中于中小股东权益与大股东权益的制衡和所有者权益与职工权益的制衡方面,而前者则更关注国家政策目标的具体落实与自身保本安全经营之间的协调平衡。

  
  政策性银行也应当设置监事会,专司针对政策性银行经营活动的内部监督事务。

  
  政策性银行由于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并且可能对社会经济形成重大影响,所以,应当设置一个由相关专家和精英人才组成的董事会幕僚机构——专业咨询委员会,帮助董事会尽可能完善的进行经营决策。

  
  另外,政策性银行还应当设置由向董事会负责的行长以及向行长负责的高级管理层共同组成的经理层,由经理层负责具体经营活动的开展。

  
  最后,由上述职能机构共同组成的政策性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想运作流畅,带来政策实施效果的最优化,还必须建立和完善能够将责任、权利(力)、利益有机统一起来的责任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