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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运作

  
  (3)政府主导性

  
  政策性银行是国家干预经济、通过宏观调控主动介入并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工具。因此,它必须体现政府的意志,要从根本上顺从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要与政府行政密切联系起来。这样一来,政府往往需要通过强制的、或者授权的方式,或者经由法律规制,从而直接的或间接的实现其主导作用,确保政策性银行真正为国家所控,为社会所用,真正体现政府意志及其行政目标,真正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和发展。

  
  换个角度来看,政策性银行作为一类特殊的企业,首先,其创设由政府具体实施,且其融资途径主要是由政府财政拨付款项,也可以向社会募集,但仍是以政府财政资金作为信用担保;其次,其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均由政府决定并加以管理;再次,其经营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必须符合政府公权力之意旨并受到政府监管。由此可见,政策性银行无论从设立本旨上看,从运行本质上看,还是从企业经营上看,都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性。

  
  (4)专业性

  
  政策性银行不能向所有业务对象开放提供融资,而一般只能向特定区域、特定产业、特定对象或特定紧急事件提供融资,或者说,政策性银行的经营业务对象范围往往十分确定而富有政策针对性,从而也就具有了明显的专业性——只在其特定的经营业务对象范围内提供专门的服务。

  
  3、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政策性银行是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不同,它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具有政策倾向性的财政资金分配上,而并不关注促进社会闲置资金的融通或流转;它直接与国家产业政策或区域发展战略对接,而并不致力于通过完善结算来影响社会再生产并进而间接影响产业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它本质上就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和手段,而不必通过执行央行货币政策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意图的传导。因此,政策性银行具有其特殊的职能:

  
  (1)指导

  
  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直接投放资金或者间接影响商业金融机构更多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的业务,以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政策性指导。例如,政策性银行可以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入资金,并藉此表明和强化国家政策对该产业部门的扶持倾向,体现国家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济发展战略方针,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并进而降低该特定产业部门的投资风险。这样,政策性银行就可能对社会资金的流向形成指导性影响。

  
  (2)补充

  
  商业性金融机构或者市场经济力量往往会依据利润作为导向来开展业务,这样一来,那些因为利润微薄或者没有利润而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涉及的业务领域,或者仅凭市场基础性资源配置功能将无法顾及的对国民经济具备关键意义的重要产业部门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融资。因此,以重点培育和发展上述特定的业务领域,稳定和加固上述特定的关键产业部门的融资渠道为经营业务之主体的政策性银行,无疑是作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市场经济力量的一种重要的和必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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