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运作
王汇杰
【摘要】从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至今,我国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来对政策性银行施以法律规制,这在实践中,给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存续和良性发展造成了诸多障碍。而这种尴尬情形之所以延续如此之久,最根本的就是因为关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应如何准确界定的问题始终没有一个最终的定论。对此,笔者在这里,从政策性银行的历史、一般特征和特殊职能切入,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随后介绍性的白描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组织运作的大致样态,从而深化政策性银行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特殊企业法人这一判断,以求抛砖引玉,并求教于学界前辈。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特殊企业法人;组织运作
【全文】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1、政策性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所谓政策性银行,是指那些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予以保证,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1]。
政策性银行,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并发展变化着的特殊金融机构,因此,回溯政策性银行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观察政策性银行的历史原貌,无疑会有助于我们从源头上找回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本来面目。
历史上最早的政策性银行出现于法国,其背景是,人类社会进入到蒸汽时代后,新的、高效率的运输方式得到迅速普及,大大密切了西方各个国家市场之间的沟通,这当然也就促进了欧美农业市场的国际化趋势;与此同时,工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资金,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农业资金融通的不顺畅,这在给原本相对封闭的农业市场注入活力的同时也给原本安逸的农民带来了残酷的竞争和挑战,因此,各个国家的农民纷纷要求政府对农业的资金融通予以保障。到了1894年,法国通过法令成立了一批农业信贷地方互助金库,这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政策性金融机构[2]。
但是,真正使政策性银行足以载入人类发展史的,却是在二战前后的全球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战后重建中出现的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为代表的一大批政策性金融机构。历史证明,这些政策性银行弥补了遭到严重破坏的民间资本和市场力量的不足,对于世界各国从全球经济危机和世界大战的阴霾中走出来,实现经济复苏,起到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随着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实现了经济复苏,特别是进入上世纪60年代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状况可谓繁荣,这样一来,成熟的市场带来的巨量资本使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发达国家日渐减弱,而与此相映,政策性银行在那些刚刚开始发展市场经济、甚至刚刚取得民族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却迅速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