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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型社会立法取向初探

  
  第三,针对现有的《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存在的欠缺,为了实现节约型社会的制度建设对于博弈均衡的追求目标,立法的重点应当是什么?
  
  如果将节约型社会建设作为一场博弈,政府不仅是规则的主要制定者,更应当作为一个参与者。任何法律、政策制定的结果都应当理解为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方主体共同策略互动的结果。但首先,规则的主要制定者政府要将自己纳入制定出的规则中去,并且形成与其他主体策略互动的机制,而不仅仅是裁判,哪怕就是裁判,也要在博弈规则中设定好对裁判的监督机制。这一立法取向在2007年《节约能源法》的修订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为了强调政府责任,加强对政府在节能方面管理职责的监督,《节约能源法》第5条和第6条特别创设了政府节能工作报告制度、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制度。[28] 另外还专门设置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作为消费者的具体节能义务和财政限制。
  
  综观我国现行的《水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资源节约相关立法,已经确立的主要制度包括:1)资源节约利用的规划制度;2)资源节约型产业指导制度;3)资源节约标准制度;4)投资项目资源节约论证制度;5)落后产品、设备、工艺淘汰制度; 6)资源利用统计制度;7)企业内部加强资源节约管理制度;8)资源计量使用、有偿使用、禁止包费制度;9)资源节约型技术政府推广制度;10)资源节约财政扶持和奖励制度等。[29] 这些制度绝大多数都是规定政府在资源利用方面对企业、个人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手段;直观地反映出其浓厚的“管理法”色彩,实际上将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的建设简化为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资源利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这种立法取向的假设前提是政府具有生态理性,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尽管相关立法对公众参与以及知情权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实际上并未提供企业、个人与政府对弈的足够权利和手段。企业、个人对于政府在资源节约利用管理方面的不作为或决策失灵,并没有合法有效的监督、干预或制约手段,因而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策略互动。而事实上,只有当所有参与者的信念与行动规则通过制度框架设计的策略互动达到一致时,才能形成均衡,这种制度才能趋于稳定并能够自我实施。一种制度当所有参与者都自主接受它时才能成为有效的制度。博弈意味着所有的参与人在策略互动中都有可能在主动和被动之间不断转换角色,即使政府作为博弈参与人也不例外。政府不是绝对理性的代表,也不是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没有理由通过立法赋予其超然主动的地位。未来的节约型社会立法应当更多地赋予企业和个人以主动权,让政府从单一的管理者变成身兼所有者、管理者、服务者、被监督者等多重角色。
【作者简介】
陶蕾,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8级博士研究生,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参见张乾元、王修贵:《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先导性探索——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践经验与政策取向》,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年第11期。
参见水利部水资源司和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调研组:《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进展情况的调研报告》,载《水利发展研究》2006年第1期;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调研》,载《中国水利》2003年第5期。
汪恕诚:《建设节水型社会工作要点》,载《中国水利报》2003年10月21日。
索丽生:《深入学习张掖经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载《中国水利报》2003年12月9日。
胡鞍钢、王亚华:《中国如何建设节水型社会——甘肃张掖“节水型社会试点”调研报告》,载水利部水资源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资料汇编》,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181页。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22页。
参见杨伟敏:《制度本体论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08年博士论文,第62页。
参见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2页。
参见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的几个基本概念阐释》,载《同济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安德鲁·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陆铭、陈钊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参见韦森:《哈耶克式自发制度生成论的博弈论诠释———评肖特的<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
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225~226 页。
参见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参见钱弘道:《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参见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原载美国《卡托杂志》,Vol.9,No.1,1989年春/夏季号,中译文载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71~440页。
胡和平、彭祥:《博弈论视角下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涵、组成结构与基本表征》,载《中国水利》2005年第13期。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382页。
范健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
张仁杰、李春明、王鑫:《节水型社会需要建立强制节水机制》,载《中国水利报》2001年3月29日。
《荟萃治水英才,共商发展大计——庆祝中国水利杂志创刊50周年暨面向21世纪中国水利发展战略研讨会专家发言精要》,载《中国水利报》2000年8月22日。
佚名:《“张掖试点”试出的三大问题》,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10月27日第43期。
佚名:《“张掖试点”试出的三大问题》,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10月27日第43期。
胡和平、彭祥:《博弈论视角下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涵、组成结构与基本表征》,载《中国水利》2005年第13期。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0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参见埃利诺·奥斯特罗姆著:《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版,第15页。
参见胡和平、彭祥:《博弈论视角下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涵、组成结构与基本表征》,载《中国水利》2005年第13期。
节约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参见拙文:《试论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路径——以节能立法与节水立法比较研究为视角》,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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