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型社会立法取向初探
以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为基点
Primary Discussion on Orientation of Legislation in Resource-saving Society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Water-saving Society Establishment
陶蕾
【摘要】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经验总结中,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得到普遍认同。发布一些以政府管理为主导的政策法规并不是制度建设的全部内涵。以制度博弈均衡说为概念工具审视当下的节
水法、节能法和
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之所以未能堪当节约型社会制度建设的重任,原因在于其并未真正构建起多元社会主体的博弈关系和规则。未来节约型社会的立法需要以博弈均衡的实现为取向,加强资源产权化、市场化规则的建立,扩大公众参与资源配置和节约利用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提供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转化的内在机制。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制度;立法;博弈均衡
【全文】
“节约型社会”是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供需矛盾激化的历史产物。“节水型社会”是“节约型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构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先导性探索,[1] 并成为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验对于整个节约型社会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立法以及以立法为前提的法制建设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从法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所应具备的内在规定性以及法与其他制度的区别看,我国现有的节能法、节
水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不能堪当节约型社会制度建设中法制的重任。单一的管理法色彩更多地使节能法、节
水法和
循环经济促进法成为政府行政的依据,执法的依据,而与此对应的政府的法律责任规范却极度缺失;诱导资源节约行为的市场机制,特别是产权问题并没有在这些立法中得到解决;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这些立法仍旧单方面依赖于政府的生态理性,对于客观的、不可避免的政府失灵未有适当的立法应对措施。以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经验为基点,结合节能、节水、循环经济相关立法的现状,可以对未来需要的资源节约型立法的基本取向作出一定的判断。
一、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以制度建设为核心
为了贯彻实施“十五” 计划提出的“建立节水型社会”的发展战略,2001年水利部确定甘肃省张掖市、四川省绵阳市和辽宁省大连市为首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开展节水相关工作,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经验。尽管上述三个地区的水资源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各不相同,三地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所开展的工作各具特色,但根据2003年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以及2005年水利部水资源司和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调研组的调研报告,三地均将水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作为试点成功的重要经验。三地先后成立水务局实行区域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和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展开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建设,具体包括根据当地的水资源特点和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水权制度框架,通过水权制度建设,为用水总量控制提供保障;强化取水许可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取水类型、水质和水用途等的不同,实施不同的水资源征收标准;实行科学的水价制度,通过水价促使用户逐步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等。[2]
2003年10月在全国水资源工作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总结会上,时任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先生结合张掖等地的试点经验,分析建设节水型社会工作要点时曾明确指出,“节水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对生产关系的变革,是制度建设,是一场革命”;[3] 时任水利部副部长索丽生先生也强调,“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制度建设的过程”;“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形成节水运行机制,其关键是制度建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