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态文明是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重大进步
生态文明是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交流融通的状态。它不仅说明人类应该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而且在文化价值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上都体现出一种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视角,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进行的一次新选择。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规律,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所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它是对人类长期以来主导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的反思,是对人与自然关系历史的总结和升华。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文化价值观。树立符合自然生态法则的文化价值需求,体悟自然是人类生命的依托,自然的消亡必然导致人类生命系统的消亡,尊重生命、爱护生命并不是人类对其他生命存在物的施舍,而是人类自身进步的需要,把对自然的爱护提升为一种不同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宇宙情怀和内在精神信念。生态文明是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自然的消费观。人们的追求不再是对物质财富的过度享受,而是一种既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自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需要的生活。这种公平和共享的道德,成为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发展的规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思想意识上实现三大转变:必须从传统的“向自然宣战”、“征服自然”等理念,向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转变。必须从粗放型的以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增长模式,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模式转变。必须从把增长简单地等同于发展的观念、重物轻人的发展观念,向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发展理念转变。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我们建构生态文明社会的伦理学基础是正确处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协调两者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解、人与自然的和解。建立并优化生态伦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前提。有了良好的生态伦理,才能将生态文明的理想性化为现实性,实现人与生态环境的持久和谐。实现生态文明应当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开发和利用中华文化的宝贵思想资源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建构生态文明社会的实践提供伦理基础,为实现这一伟大历史使命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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